日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驾驶共享单车驶入高速公路被撞的交通事故案件。
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2021年9月18日,重庆市某职业学院学生王某向学校请假回外地老家,并购买了9月19日上午9时30分从重庆北站到外地某县的火车票。因距离火车发车还有一晚上的时间,王某决定18日晚上骑共享电动自行车从江津双福到重庆北站,然后在北站找个网吧玩到通宵,第二天早上乘火车回家。同寝室的同学听说王某的想法后,均对王某进行劝阻,但未果。
18日晚,王某骑电动自行车,从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北收费站ETC通道闸口的小缝隙,进入G5001重庆绕城高速。收费站工作人员发现后,走出收费室追赶王某未果,第一时间通过电话向高速公路巡检部门反映,并向交警报告。
22时30分许,王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在高速公路超车道上,被朱某驾驶的小型汽车追尾,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王某经急救人员抢救无效身亡。
事后王某的父母以重庆绕城高速运营者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在王某误入高速公路情况下,未能采取报警、拦截等有效管理措施为由,请求判令被告赔偿部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约3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重庆高速集团在收费站入口设置有摩托车等禁止驶入的警示牌,王某在夜间骑行电动自行车,从双福北收费站利用闸口的小缝隙进入G5001重庆绕城高速,收费站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发现后及时采取追赶制止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高速公路属于相对封闭的区域,被告的处置措施符合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尽到了合理的管理职责。
法律明文规定行人、非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依据一般常识即可知晓进入高速公路的行为极易危及人身安全。在此情况下,王某仍选择骑行电动自行车,且在夜间进入高速公路,并因交通事故死亡,其自愿选择危险的出行方式,将自身安全置于危险境地,在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