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平台购买了一只玉手镯,
买回来后发现“货不对板”且无法佩戴,
请求商家退款退货时遭到拒绝。
网购的珠宝玉石究竟是否能够退货?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胡某欲购买一款翡翠手镯,便通过小红书找到阳某,得知阳某在小红书上经营翡翠代购业务,便在小红书平台与阳某进行沟通,后双方互加微信协商代购事宜。胡某在看过阳某发送的手镯照片、视频之后,决定购买其中一款手镯,并与阳某沟通价格。
证据图
2023年10月,阳某、胡某谈妥以12,000元成交。阳某同时告诉胡某需要支付相应手续费,并向胡某发送了一个收款码。胡某当天通过扫码支付了12,000元及相应手续费,没过几天,胡某便收到快递邮寄的手镯及证书,发现实物手镯和阳某在照片视频中提供的手镯品质相差较大、手镯圈口太小导致无法佩戴,又立即与阳某联系要求退货退款。
阳某以该手镯为买断款、货主不同意退、胡某拍摄方法不对导致无法拍摄出效果等原因为由拒不退货退款。因双方始终未就手镯退货退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胡某于2024年3月向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阳某接受胡某的委托代理向货主购买手镯后通过邮寄方式交付给胡某,胡某收到货物后,发现该实物手镯与阳某在照片、视频中提供的手镯差别较大,质量明显不符,且阳某自己也承认在拍摄视频、照片中使用了美颜功能,已违背了阳某在翡翠代购声明中作出的“无美颜无滤”承诺,且手镯圈口太小,胡某无法正常佩戴使用,阳某因未向胡某提交符合约定质量要求的手镯致使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胡某要求解除其与阳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解除胡某与阳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阳某返还胡某货款12,000元及其他相关费用。
法官说法
网络购物的便捷性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尤其是对于一些高价值商品,如珠宝首饰等,由于灯光和美颜等原因,收到的珠宝实物颜色、质地、透明度、水润度都和卖家展示的区别很大。如果有证据证明卖家展示和宣传的商品,与买家收到的商品明显不一致,比如颜色、水润程度,宣传的产地等存在宣传不一致情况的,买家可以要求退货退款。
本案中,因阳某并未通过网络平台提供符合约定质量的手镯,且胡某在购买前无法通过实物接触来完全了解商品的真实情况,收到实物后,发现阳某在宣传中存在与约定不符的情况,胡某有权要求退货退款。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进行购物,首先要选择正规平台和商家,在购买前查看商家的资质和用户评价,选择信誉高、评价好的商家;其次,要详细了解平台的退货和售后服务政策,避免脱离平台与商家私下交易。注意网络平台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政策,特别是对于买断价格的商品,了解清楚是否支持退货。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来源: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谭丹丹、李兰、聂兰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