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3年2月以来,被告人周某利用负责考试中心考场日常维护的工作便利,用技术手段实现对考场电脑控制,并对外宣称考试中心报考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可以用作弊方式通过。

之后,周某伙同被告人彭某、刘某、颜某,先后组织10名考生在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中作弊,非法获利共8万余元。
法院审理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刘某、彭某、颜某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多人进行考试作弊,破坏国家考试制度,扰乱公平竞争秩序,四名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法院依法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与驾驶证考试相关的职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醒
驾考作弊不仅扰乱考试秩序
更是拿他人生命安全当儿戏
驾考有严格的考试流程和监督机制
没有捷径可走
切莫心存侥幸 轻信他人
来源:江西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