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擅自卖房转移财产,申请生活保障被驳回

扬眼 2024-11-25 19:26:12

自作聪明企图逃避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最终只得自食恶果。近日,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执行异议案件,对被执行人以案涉房屋系其唯一住房为由,要求保留生活保障安置费用的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2020年4月,如皋法院受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经法院组织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谢某分期给付秦某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秦某有权就谢某名下抵押给其的位于如皋某小区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因谢某未按调解协议约定给付,2022年3月,法院依据秦某的申请,立案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拍卖该房屋,谢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法院拍卖的是其名下唯一住房,根据法律规定应为其保留生活保障安置费,故请求在拍卖款中保留其生活保障安置费。

法院查明,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审理过程中,谢某与案外人李某于2020年6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谢某以78万元将案涉房屋出售给李某。李某按约向谢某支付购房款,并于2020年10月入住。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谢某为向秦某借款而将案涉房屋作为抵押物抵押给秦某,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谢某不仅未能按约向秦某偿还借款,反而在对方提起诉讼后,将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并在收到购房款时未偿还借款,可以认定谢某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之恶意。且案外人李某已入住,谢某自此即不在该房屋内居住。

因此,谢某现以案涉房屋系其唯一住房为由,要求为其保留生活保障安置费用,于法无据,法院予以驳回。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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