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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的文章《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虽是老师对学生讲的,同样是我们每个成年人都需要自勉的。
然而,今天,看到的一则新闻,是不是“恶小”呢?我先不做结论,大家先来看看是怎么回事。
一女子用A4纸打印了一张招聘信息,贴在自己所开小店的玻璃上。这样的镜头,我们并不少见。
然而,这一女子却被城管告知:要接受罚款,否则要封她的手机号。
在自己门店贴个招聘信息,违反了哪条法规呢?
我带着这个疑问,咨询一位律师朋友,他很严谨,说没研究这一块,但他说了这么一段:“既然是行政处罚,那就必须在处罚决定里面写出相关的法律依据。如果法律依据不足或者事实不清楚,可以考虑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这一块的证明责任是行政机关的。”
显然,他说的是程序上的救济渠道,非常专业。然而,普通老百姓哪懂得这么多;就算懂,也不一定这么做呀。
我仍然在想:在自己门店贴个招聘信息,违反了哪条法规呢?
于是,我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二条是这样表述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据此,我朴素的理解:“在自己门店贴个招聘信息”,应该不属于上述情形。
第四十七条是这样表述: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据此,我再次朴素的理解:“在自己门店贴个招聘信息”,不至于要申请广告审查。
如果您是法律专业人士,欢迎在文后留言,来个权威解读。
“在自己门店贴个招聘信息,要对其进行罚款”,这是不是“恶小”呢?我不妄作结论,但我想老百姓心中一定有一杆秤。
在纷繁复杂的世界中,我们常常面临选择的十字路口。有时,一个小小的恶行看似无伤大雅,但正是这些微小的瞬间,逐渐累积成无法挽回的遗憾。同样,一些看似微不足道的善举,却能在不经意间点亮他人的生命,甚至改变整个世界的色彩。
文字:袁建光
编辑:袁建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