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社会的今天,每一起案件都是对法律公正性的一次考验。青龙某房地产龙湾住宅小区建筑工程纠纷案,不仅是一起简单的经济纠纷,更是一场正义与法律的较量。
青龙某房地产龙湾住宅小区建筑工程纠纷案涉及天津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秦皇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某建筑公司作为承包方,完成了青龙某房地产龙湾住宅小区的建筑工程,而秦皇岛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发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引发了一系列法律诉讼。
2012年3月,秦皇岛某房地产公司与天津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条款洽商内容》等相关文件,详细约定了工程的名称、地点、承包范围、开工竣工日期、质量标准及合同价款等。天津某建筑公司依照合同完成了全部施工任务,并在2015年5月19日与秦皇岛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工程结算确认单》,确认了工程款的结算金额。
秦皇岛某房地产公司在签订《工程结算确认单》前已支付部分工程款,但自2016年2月5日至2017年2月14日,经天津某建筑公司多次催要,秦皇岛某房地产公司仅陆续支付了部分款项,之后以无钱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天津某建筑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秦皇岛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申请财产保全。
2017年8月2日,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出具了联合验收合格意见,城乡规划建设局发放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2019年1月28日,秦皇岛某房地产公司名下的55套房屋被查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判决,秦皇岛某房地产公司应支付天津某建筑公司工程款19297045元及利息。
秦皇岛某房地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秦皇岛某房地产公司对二审判决不服,提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结果驳回了秦皇岛某房地产公司的再审申请。
秦皇岛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拒不承认已签署的《工程结算确认单》和《拖欠工程款证明》,声称印章为假章。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确认印章真实有效。邵某曾利用《拖欠民工工程款证明》申请贷款,成功获得2180万元,然而这笔款项并未支付给农民工,而是被他私自挪用。尽管如此,青龙公安局并未对此事立案调查。秦皇岛市公安局青龙满族自治县分局在没有取得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对天津某建筑公司现场负责人王某刑事拘留,并逼迫其解除对秦皇岛某房地产公司名下55套房屋的查封。
青龙县公安局及办案人员苑某违法将经济纠纷当作刑事诈骗处理,非法干预经济纠纷,非法对王某刑事拘留。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检察院检察官王某升未依法监督,不作为,不主张公平正义,不恪守职业道德,将案件拖延至2024年11月28日才转至法院。
王某作为天津某建筑公司的现场负责人,其行为属于依法履行职务。法院最终生效判决给付的工程款主体为天津某建筑公司,并未判决给付王某。青龙县公安局认为王某取得财务,涉嫌诈骗,属于认定的主体错误及违法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本案中,青龙县公安局及检察院的行为违反了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违法插手民事经济纠纷,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利。王某全家人请求追究青龙县公安局及办案人员苑某的法律责任,要求青龙检察机关依法处理王某升的非法行为,并立即撤案,公正执法还王某清白。
青龙某房地产龙湾住宅小区建筑工程纠纷案不仅是一起经济纠纷,更是对法律公正性的一次严峻考验。王某全家人的遭遇,反映了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个别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不当行为对公民权益的侵犯。我们期待,通过法律的公正裁决,能够还王某一个公道,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法治社会的今天,每一起案件都是对法律公正性的一次考验。青龙某房地产龙湾住宅小区建筑工程纠纷案,不仅是一起简单的经济纠纷,更是一场正义与法律的较量。我们期待,通过法律的公正裁决,能够还王某一个公道,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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