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何某贩卖、制造毒品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何某明知某类树皮含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成分,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网络购买该类树皮,磨成粉末后按特定方法熬制成含有二甲基色胺的液体(俗称“死藤水”),先后三次贩卖给袁某某、傅某某、汪某吸食,非法获利人民币1800元。2019年9月23日,何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其住处查获某类树皮粉末,净重256.55克。归案后,被告人何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查证属实。
秦淮法院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2021)苏0104刑初55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何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八百元,没收扣押在案的“死藤水”、树皮粉末。一审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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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的裁判要旨为,没有合法用途情况下,明知某类植物系未被国家管制的原生植物,但含有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成分,采取特定方法提炼出植物中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成分,改变了原生植物的物理形态,使其具备毒品效用,应当认定为制造毒品行为。从未管制原生植物中提炼出毒品并予以贩卖的,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
据介绍,秦淮法院将持续强化精品案例培育意识,深入挖掘典型案例价值,推动将“好案例”转化成“好教材”,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持续贡献司法智慧。
通讯员 秦法宣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李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