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乘客在乘坐地铁过安检时,被要求试喝其自带的瓶装水,事后,该名乘客称瓶装水为自装凉开水,而自己患有肠胃疾病,喝水后身体极度不适,造成严重的精神刺激和困扰,故向法院起诉广州地铁公司,要求赔偿4.8万元。法院已驳回。
这个事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讨论。一方面,乘客认为地铁公司没有充分考虑到自己的身体状况和需要,强制其试喝瓶装水,导致身体和精神上的不适和痛苦。另一方面,地铁公司则认为这是为了保障乘客的安全和公共利益,且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安检程序。
在这个事件中,法院最终裁定乘客的诉讼请求不成立,认为地铁公司的行为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不存在过错和侵权行为。这个判决结果也引起了一些争议和讨论。
有关专家称:地铁站是公共场所,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负责人负有公共安全保障义务。瓶装水“试喝一口”作为一种常见的安检方式,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乘客应配合检查,故正常的安检行为不能轻言侵权;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存在过错,缺一就难以认定构成侵权。
这个事件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需要关注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和需要。如果自己有肠胃疾病等特殊情况,应该及时向相关部门说明情况,以便得到更好的照顾和服务。同时,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我们也应该遵守相关的安检规定和程序,不要携带违禁品或危险物品上车。
公共服务机构在执行规定和程序时,需要充分考虑到服务对象的身体和特殊需要。特别是在涉及安全和卫生等方面,更应该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在发生争议和纠纷时,我们应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在本案中,虽然乘客认为自己遭受了精神和身体的伤害,但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认为地铁公司无过错。因此,我们应该尊重法律判决结果,不要采取过激和不理智的行为来表达自己的不满和诉求。
作为乘客和服务机构,我们需要加强沟通和理解合作;作为公民和法律主体,我们需要增强法律意识和素养尊重法律判决结果。同时我们也期待相关部门能够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和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让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安全便捷舒适的出行服务。
没开封的不用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