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及第二批人民陪审员参审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李成林,司法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局副局长李明韵,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管理部部长侍东波,人民陪审员宋巧丽和朱永红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李成林介绍了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
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摄影:胥立鑫)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健全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要求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倾听人民呼声,汲取人民智慧,健全民主制度、拓宽民主渠道、丰富民主形式、完善法治保障,确保人民依法享有广泛充分、真实具体、有效管用的民主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民主建设和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对于人民法院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提高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2015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其后正式启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8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正式颁布施行,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专门法律,对于保障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民主权利、推进司法领域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人民陪审员法实施近七年来,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等相关单位同向发力、多措并举,新时代人民陪审员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信力影响力日益提升。
一是拓宽来源渠道,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显著增强。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直接形式。人民陪审员法明确规定,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近年来,各地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细化选任程序,放宽选任入口,推动实现“选用分离”,注重以随机抽选为主体、个人申请与组织推荐为有益补充的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人民陪审员选任理念由过去的“方便、好用”向“广泛、随机”转变,选任工作的公信度和权威性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前,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总共不到9万人,截至2024年底,全国法院已有人民陪审员34.1万余人,人数规模达到基层法院法官总数的3倍以上。一大批群众基础好、社会责任感强、参审热情高的公民进入人民陪审员队伍,职业分布更加广泛,性别比例更加均衡,年龄结构更加合理,体现出司法领域的人民民主在持续扩大。
二是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广度深度不断拓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法院坚持在审判活动中充分依靠群众、密切联系群众的有效方法。近年来,各地法院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熟悉社情民意、长于事实认定的优势,实行了三人合议庭、七人合议庭两种审判组织模式,注重将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以及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纳入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以来,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共参与审结一审案件1406万余件,其中刑事案件304万余件、民事案件983万余件、行政案件117万余件,参与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结案件达到3.5万余件。今天发布的人民陪审员参审典型案例中,比如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庆姐弟坠亡案、余华英拐卖17名儿童案,人民法院引入4名人民陪审员和3名法官一起组成七人合议庭,对案件事实、刑罚适用进行分析研判。特别是人民陪审员用群众的朴素良知作为法官专业判断的有益补充,在案件审理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严厉惩处了突破人伦底线的犯罪行为,有效提升了裁判结果的社会公信力。
三是完善参审机制,人民陪审员实质参审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近年来,各地法院在推动人民陪审员参审实质化、均衡化上持续用力,着力解决部分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问题,注重细化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程序,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权利,实现由关注陪审案件“数量”向更加注重陪审案件“质量”转变;探索在七人合议庭中适用事实认定问题清单,强化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指引、提示义务,助力人民陪审员更好发挥参审作用;严格落实个案随机抽取要求,推动实现广泛均衡参审,确保每一名人民陪审员都有平等参审的机会;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在部分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中引入具有专业知识背景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今天发布的典型案例,在某实验动物养殖机构工作人员感染猴疱疹病毒工伤认定案中,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围绕因工患传染病的工伤认定,从职业经验和公众朴素认知出发积极发表意见,在司法裁判中既融入社情民意,又充分发挥了专业特长,有力保证了案件审理效果;在九门口长城文物保护案中,具有专业文物修缮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客观分析侵权行为对长城历史、文化价值的破坏以及文物修复的专业性必要性,增进了司法裁判的社会认同。
四是强化管理宣传,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各地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着力完善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机制,为人民陪审员深度参审、安心履职创造了良好条件。比如,浙江法院深化数字赋能,实现人民陪审员工作“一网通办”;四川法院创建人民陪审员“线上+线下”社区,提升人民陪审员归属感;江苏法院开展“年度优秀人民陪审员”评选活动,激发人民陪审员的责任感和荣誉感。此外,各地法院全方位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宣传,最高人民法院配合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摄制六集专题纪录片,上海法院精心打造《人民陪审员成长记》等微剧短片,有效扩大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社会影响力。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完善制度机制,进一步凝聚工作合力,努力开创人民陪审员工作新局面。
第二批人民陪审员参审
典型案例
案例一:人民陪审员参审余华英拐卖儿童案
案例二:人民陪审员参审重庆姐弟坠亡案
案例三:人民陪审员参审电竞酒店违法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公益诉讼案
案例四:人民陪审员参审九门口长城文物保护案
案例五:人民陪审员参审某实验动物养殖机构工作人员感染猴疱疹病毒工伤认定案
案例六:人民陪审员彝族“德古”参审辍学儿童权益保护案
案例七:香港地区人民陪审员参审香港居民曾某祥诉某文物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一:人民陪审员参审余华英拐卖儿童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余华英于1993年至2003年期间伙同他人长期在贵州省、重庆市、云南省等地流窜作案,租住房屋熟悉当地环境,物色孩童进行拐卖活动以此获利。余华英共拐卖儿童17名,造成12个家庭骨肉分离。多年来,被拐儿童的父母为寻找子女颠沛流离,有的因寻找子女未果抑郁而终。余华英犯罪行为持续时间跨度长、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3年9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拐卖儿童罪判处余华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余华英提出上诉。2023年11月,检察机关在二审审理中提出,案件一审后又发现余华英有被遗漏的犯罪事实,建议发回重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余华英拐卖儿童案作出二审裁定,发回重审。2024年10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随机抽取4名人民陪审员与3名法官另行组成七人合议庭重新审理本案。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余华英拐卖儿童17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判决被告人余华英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余华英不服提起上诉。2024年12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余华英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人民陪审员发挥的作用
参与审理本案的4名人民陪审员来源广泛,均是从事调解、社区管理、企业管理的基层工作人员。他们开庭前主动阅卷,庭审时认真听审,协助梳理案件事实,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深度参审,认真履职。本案审理期间,人民陪审员利用在社区、企业工作的经验优势,密切联系群众,在合议庭评议阶段充分反映群众呼声。人民陪审员提出,余华英拐卖儿童剥夺了孩子们本应享有的幸福童年和成长权利,给被拐儿童及其家庭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悲剧,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对社会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不仅触犯法律法规,更违背天理人伦,主观恶性之深令人触目惊心,建议应予严惩。人民陪审员站在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把对公序良俗、伦理道德等方面的感受融入参审过程中,在查清案件事实、依法定罪量刑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案的审理还是一堂深刻而生动的全民普法课。案件宣判后,4名人民陪审员积极延伸职能,在社区、学校、企业等地开展以案释法,参与普法宣传,帮助群众提高“识拐”“防拐”意识,进一步认识到拐卖儿童犯罪危害之深、司法打击之严,共同营造抵制拐卖行为、维护公平正义的良好社会氛围,让未成年人保护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吸收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参与审理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重罪案件的典型案例。余华英拐卖17名儿童,引起人民群众极大愤慨,同时也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人民陪审员丰富的社会经验、朴素的正义观念,与法官的法律理论、理性思维形成优势互补,对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定罪量刑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人民陪审员参与社会影响重大案件的审理,真正做到在审判工作中依靠群众、密切联系群众,使审判过程更加透明公正,增强了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信任,提高了司法公信。
案例二:人民陪审员参审重庆姐弟坠亡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张波与原配偶婚后育有女儿张某甲和儿子张某乙。张波隐瞒已婚已育事实,与叶诚尘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2020年2月,张波与原配偶离婚。此后,张波与叶诚尘多次共谋欲杀害张某甲和张某乙。2020年11月2日,张波将正在卧室飘窗窗台玩耍的张某甲和张某乙双腿抱住掀出窗外,致张某甲和张某乙坠亡。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被告人张波、叶诚尘犯故意杀人罪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随机抽取4名人民陪审员与3名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本案。法院经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波、叶诚尘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4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死刑。
二、人民陪审员发挥的作用
本案的人民陪审员既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又有基层工作者和退休教师,来源组成较为广泛,体现了人民陪审员的群众代表性。合议庭组成后,4名人民陪审员迅速进入角色,积极查阅卷宗材料,认真梳理案件争议事实,在法官指引下了解共同犯罪等相关法律知识,参与分析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问题,为深度参审打好基础。庭审过程中,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确认相关证据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认真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合议庭评议时,人民陪审员结合在案证据对二被告人的犯意提起、共谋故意杀人的事实认定问题充分发表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针对二被告人的量刑问题,人民陪审员从公序良俗、父母职责、伦理道德等方面进行分析,对证据采信、案件事实认定、定罪量刑等发表了独立意见,提出二被告人的行为突破了人伦底线、道德底线、法律底线,充分反映了人民群众朴素的价值观念。本案判决书拟制完毕后,人民陪审员还与法官共同推敲并对裁判文书提出有针对性、建设性的修改意见,积极助力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案件审理全过程中,人民陪审员严守审判工作秘密,确保案件审理工作有序进行。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二被告人罔顾国法天理人情,严重挑战法律和伦理底线,严重践踏社会良知,作案动机特别卑劣,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影响极坏。本案一审吸收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充分采纳普通群众关于子女养育责任和家庭伦理道德的意见观点,是人民法院在司法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吸纳民意的生动体现,增进了司法裁判的社会认同,促推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三:人民陪审员参审电竞酒店违法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公益诉讼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3月,江苏省宿迁市某酒店开始从事电竞主题酒店经营,接纳未成年人入住,但未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该酒店房间全部设置为电竞房间,每个房间配备2至5台电脑,电竞设备连接互联网提供上网服务,电脑的软硬件配置、功能与网吧基本相同。该酒店根据房间电脑等设施配备不同,分别收取数十元至数百元不等的费用。截至2021年6月,该酒店住宿系统显示未成年人入住记录387人次。经查,入住该酒店的未成年人消费者主要目的是上网玩电竞游戏。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酒店向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未成年人群体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依法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随机抽取4名人民陪审员与3名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本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酒店作为电竞上网服务提供者,实质上以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特别是电子竞技娱乐服务作为主营业务和主要招揽手段,属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该酒店为达营利目的,对于接受上网服务的个人未尽相应的身份核实义务,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并在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判决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人民陪审员发挥的作用
4名人民陪审员分别来自学校、妇联、卫生执法等单位和基层社区,有的具有教育学、社会学方面的专业背景。合议庭组成后,人民陪审员迅速进入角色,积极投入参审工作。开庭审理前,人民陪审员认真查阅卷宗,参加庭前会议,与法官共同研究案情并制定详细的庭审提纲。庭审中,人民陪审员围绕该电竞酒店的内部设施、消费群体以及营收情况等积极发问,以查清电竞酒店的实际经营状况。合议时,人民陪审员对电竞酒店与普通酒店的区别、与网吧的区别、上网行为给未成年人造成的危害等问题展开讨论,在法律对于电竞酒店是否属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人民陪审员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原则出发,对该酒店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的经营行为如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充分论述,认为电竞酒店向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属营利行为,导致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损、学业受影响等直接后果,明显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反映了社会公众对电竞酒店向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态度评价,为合议庭作出合理判断提供支持。
本案还反映出部分未成年人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到位、电竞酒店行业监管缺位等问题。判决后,在法院的积极参与下,江苏省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针对电竞酒店经营活动中存在的未成年人保护盲区,出台《关于禁止电竞酒店向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决定》。该《决定》出台后,人民陪审员积极担当“宣传员”和“监督员”,主动进校园、进社区、进商场,深入宣传,以案释法,推动社会公众更加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电竞酒店违法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与未成年人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在相关问题尚无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人民陪审员从公众朴素认知出发对电竞酒店案涉行为作出评价,并积极参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出台规范性文件的贯彻实施,助力全社会尽责共画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同心圆”。本案裁判积极拓展了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案件司法保护的空间,充分保障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有效落实。
案例四:人民陪审员参审九门口长城文物保护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2年4月,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工作人员在巡查长城时发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九门口长城的“京东首关”券门(长城内侧门洞,通过石阶可达城墙顶部)墙壁被人用油漆喷涂广告“打花生135****2730”两处,涂污面积约5平方米,喷涂文字已经渗入长城墙体,造成实质损坏。经查,侵权人为海港区石门寨镇某村村民朱某义。海港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作为该段长城文物主管部门,曾多次联系朱某义要求其将喷涂字迹擦除并恢复原状,但朱某义未按照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海港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遂委托具备文物修复资质的某专业文物修复公司进行抢救性修复,共产生维修费用24237元。海港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认为,侵权人的行为对长城文物造成了实际损失和不良影响,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长城文物,遂向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山海关区人民法院长城文化保护人民法庭依法由2名人民陪审员与1名法官组成三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义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众享有的文物保护权益和精神文化权益,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当庭宣判被告支付修复费用共计24237元,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判决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人民陪审员发挥的作用
本案2名人民陪审员分别是多年致力于长城文化研究和保护的专家学者和当地文物局工作人员,具有丰富的长城保护学术研究和长城修缮工作经验,热心长城保护公益事业,在参审过程中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有力促进案件审理工作高效有序推进。开庭前,人民陪审员主动研究案情,收集相关案例,全面了解证据材料,熟悉争议焦点。庭审中,人民陪审员在查明案件事实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助推庭审顺利进行。评议时,人民陪审员阐述了长城文物保护的重要性,分析了侵权行为对长城所承载的历史、文化价值的破坏以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人民陪审员认为,必须落实文物保护“原状保护、最小干预、修旧如旧”等原则,严格依照文物保养维护工程相关规程、工艺进行修复,并论证了产生施工费用的合理性,消除了朱某义关于修复费用过高的质疑。人民陪审员还在法律适用方面充分发表意见。本案审结后,人民陪审员结合参审经历,深入人民群众开展生动的法治宣传,在全社会积极营造关心文物保护、支持文物保护的良好氛围。
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长城文物保护,专业性较强。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既帮助准确认定复杂文物修复流程等问题,有力补强了法官在长城文物保护、修复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又有助于消除公众对案件中侵权责任认定的质疑,提升了司法裁判的社会认可度。
案例五:人民陪审员参审某实验动物养殖机构工作人员感染猴疱疹病毒工伤认定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北京某生物资源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房山分公司(以下简称“研究所”)经营范围为养殖包括猴子在内的实验动物,孙某学为该研究所工作人员。2021年4月,孙某学在研究所职工宿舍休息期间发烧,先后前往多家医院就诊,被诊断为猴疱疹病毒脑脊髓炎。后孙某学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记录中载明死亡原因为猴疱疹病毒感染、病毒性脑脊髓炎。6月,该研究所以孙某学系在工作中感染病毒为由,向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并进行调查询问后,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7月,该研究所向房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房山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不予认定工伤决定。2021年11月,孙某学之女孙某清以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房山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由4名人民陪审员与3名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于2021年12月公开审理本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学系在工作中感染病毒,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房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维持不予认定工伤的复议决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房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内对该研究所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一审判决后,被告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于2023年3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人民陪审员发挥的作用
本案涉及我国首例人感染猴疱疹病毒死亡病例的工伤认定,案情复杂,相关领域对于人感染猴疱疹病毒的科学研究尚不充分,案件审理面临诸多事实认定上的障碍。参与本案审理的4名人民陪审员积极履职尽责,发挥了重要作用。开庭前,人民陪审员认真查阅卷宗,从职业角度和公众朴素认知出发,针对孙某学的工作内容、疾病诊断、病毒环境检测情况等问题与法官进行充分沟通,提出应重点关注孙某学感染猴疱疹病毒与其工作环境的关系,并协助法官完善事实认定问题清单,助力法庭调查。评议环节,人民陪审员针对被告提出的无法认定孙某学是在工作中感染该病毒等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指出人感染猴疱疹病毒的病例非常罕见,当前对于感染该病毒的病症情况缺乏准确的医学认知,无法确定病毒潜伏期,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孙某学因工作原因感染猴疱疹病毒,二被告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不能成立,认为孙某学感染猴疱疹病毒与其从事的工作存在关联性。合议庭最终认定案涉不予工伤认定决定缺乏事实依据,证据不足,应当予以撤销。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陪审员指出,对于因工患传染病的工伤认定,应当充分结合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环境、单位用工制度等多种因素考量。法官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充分吸收了人民陪审员的这一意见,对《工伤保险条例》的目的予以解读,提出职工所受伤害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密切相关,应作为工伤认定的核心考量因素。
三、典型意义
工伤认定类案件的审理中,不仅要遵循法律相关规定,还要充分考量多种因素。本案是一起罕见传染病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件,涉及公共卫生,审理难度较大,社会影响重大,公众关注度高,具有典型意义。人民陪审员深度参审履职,既站在人民群众的角度独立表达常识常理意见,在司法裁判中融入社情民意,让司法更具温度;又在事实认定过程中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案件审理工作提供专业知识支持,有力增进了社会认同,实现法理情共融,促推本案取得了定分止争的良好效果。
案例六:人民陪审员彝族“德古”参审辍学儿童权益保护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的曲某、俄某系夫妇,二人的女儿为九年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曲某夫妇于2022年9月让女儿辍学,留在家里帮助他们干农活。获悉此事后,美姑县井叶特西乡人民政府于2022年12月向曲某夫妇送达了《责令送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但曲某夫妇接到通知书后仍未按期送其女儿到校学习。2023年1月,井叶特西乡人民政府向美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曲某夫妇在规定时间内送被监护人到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美姑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的三人合议庭,于2023年2月在井叶特西乡人民政府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参加审理的人民陪审员,在民间人称“德古”,擅于做调解工作。经合议庭调解,曲某夫妇与井叶特西乡人民政府达成调解协议,在2023年2月20日前将女儿送校就读。
二、人民陪审员发挥的作用
“德古”是彝族群众中德高望重的人,在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一直承担着“调解人”的重要角色,担负着解决矛盾纠纷的社会职责,深受彝族群众认可。参与审理本案的人民陪审员系该乡民间“德古”,熟悉当地风俗民情。合议庭组成后,人民陪审员迅速进入角色,积极走访被告及亲属、邻里,打听、了解被告不愿将被监护人送校就读的原因及顾虑,深入调查了解情况,为案件调解夯实基础。调解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彝族“德古”优势,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富有亲和力的谈心方式做曲某夫妇的思想工作,释明接受义务教育对孩子健康成长的重要性,促使曲某夫妇认识到作为监护人不送适龄子女到校学习剥夺了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系违法行为,需要承担法律后果。在合议庭成员的共同努力下,被告当庭承诺并保证立即送孩子返校复学完成学业。此后,人民陪审员主动担当社会责任,深入乡村宣讲宪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积极影响身边群众,传播法治理念。
三、典型意义
依法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实现乡村振兴必须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一项基本措施。本案吸收在当地德高望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法官+德古”的多元解纷方式不仅得到了彝族群众的认可,也为凉山彝族自治州全社会严控失学、依法治辍营造了良好氛围,充分体现了人民陪审员在化解矛盾、定分止争,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治观念方面的优势作用。
案例七:香港地区人民陪审员参审香港居民曾某祥诉某文物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2年1月,原告香港居民曾某祥与被告广州某文物经营有限公司签订拍卖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包括案涉画作在内的4件藏品委托被告公司拍卖,合同约定了4件藏品的拍卖定价原则、安保、赔偿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将4件藏品交给被告拍卖,但最终流拍。合同到期后,原告欲取回4件藏品,但仅收到3件。原告向被告索回剩下1件画作时,被告称在转运中将该件画作遗失。双方协商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原告遂向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从港澳地区人民陪审员名单中依法随机抽取2名香港地区人民陪审员与该院法官共同组成三人合议庭审理本案。2024年5月,本案调解结案。调解结束后,被告依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在2024年6月30日前已全部履行完毕。
二、人民陪审员发挥的作用
本案是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首次吸收香港地区人民陪审员参审涉港商事纠纷。由于案涉画作在拍卖前并未进行鉴定、评估,诉讼双方对赔偿金数额争议较大。开庭前,法官向2名香港地区人民陪审员阐释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人民陪审员法的基本内容,就本案所涉相关法律规定做好指引、提示工作。2名香港地区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认真听取原、被告双方发言,细致参与法庭调查环节,并围绕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向原、被告发问,积极与审判长交换意见。法庭调解阶段,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在广州工作多年、熟悉两地拍卖行业情况及交易流程习惯的优势,就起拍价、保留价、拍卖流程等向原、被告进行沟通解释,积极建言,为双方提供了富有价值的参考意见,协助敲定了赔偿金额范围,为当事人缩小分歧、化解矛盾奠定了良好基础。原、被告双方对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表示充分认可,也增进了对法院的信任。经过合议庭成员的共同努力,双方最终选择调解结案。
三、典型意义
港澳地区人民陪审员参加涉港澳案件的审理,是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探索有序拓宽港澳人士参与内地司法工作渠道的有力举措,增进了港澳同胞对内地司法制度的了解,进一步扩大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社会影响力,对于完善区际司法交流机制、深化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和支持港澳同胞参与国家法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