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普安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并当庭履行完毕三十多万案款。不仅高效化解了双方的矛盾纠纷,而且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基本案情
原告陶某与被告李某、林某于2025年1月25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依约支付全部房款。在交易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存在隐瞒房屋的实际居住面积情况,认为被告李某、林某的行为构成欺诈,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退还全部购房款。
调解过程
楼下法庭受理案件后,通过查阅卷宗并前往案涉房屋实地了解情况,考虑该案有调解可能,于是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调解,从情、理、法的角度和双方当事人积极沟通,并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农村宅基地严禁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转让,因本案原告陶某不在案涉房屋集体经济组织内,故该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经过承办法官坚持不懈的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并握手言和,被告李某、林某同意当庭一次性退还原告陶某全部房屋款316000元,原告陶某放弃其他诉求,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本案的成功调解,是普安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的生动体现,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度,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贡献了司法力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来源:普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