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总工会发布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醒用人单位落实好治理欠薪冬季行动的部署,保障广大劳动者按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提示函指出
用人单位要自觉履行劳动报酬支付义务。通过银行转账或者以现金的形式将劳动报酬按时足额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我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日益壮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突出的作用,保障他们的权益日益紧迫。提示函特别关注到这一群体,明确新就业形态领域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由平台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劳动定额标准、抽成比例、计件单价、劳动报酬支付周期、考核办法等劳动报酬规则。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平台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适用劳动者实际工作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保障农民工群体的劳动报酬权益,关乎千万家庭冷暖,也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提示函强调,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超过1个月。施工合同要求履约担保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提醒,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广大劳动者可通过拨打“12351”职工服务热线等方式反映。
(记者 杨文俊)
来源|山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