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平泉市军峰运输有限公司因造成少缴增值税被处罚

雪与交通 2024-04-14 02:15:56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承德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决定日期显示: 2024/3/29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冀承税稽罚﹝2024﹞2号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事实: 2019年3月至2022年4月期间,通过个人微信、银行卡渠道取得运输服务营业收入409,964.29元,采取在账簿上不列收入手段,造成少缴增值税36,969.5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91.90元;发生货物运输业务,未对货物运输合同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单据申报缴纳印花税,造成少缴印花税2,073.40元。

违法行为类型: 偷税

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该单位上述少缴的增值税36,969.5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91.90元、印花税2,073.40元,共计偷税39834.81元的税收违法行为,处以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9,917.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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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与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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