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8月20日,住建部等5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检验检测领域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市监检测发〔2024〕80号)。
针对建筑业为期5个月的专项整治“回头看”来了!
编者注:
今年4月,住建部发布《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通知》。提出:
“逐企业、逐项目、逐设备”检查在建房屋市政工程,每年至少完成2轮全覆盖隐患排查,对未开展排查或查出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严查肢解发包、出借资质、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
从重惩处!该吊销资质的吊销资质
对故意出具不实、虚假报告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一律从严从重惩处;
该撤销、吊销相关资质的,坚决依法依规撤销、吊销;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双随机、一公开”!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开展专项整治
深入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检测机构场所、人员、设备、质量保障体系等资质条件进行动态核查。
检测机构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
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督检查,将检测合同、检测报告、检测数据溯源情况等纳入检查范围,依法严厉查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资质承揽业务、违规减少检测点位、压减检测环节、更换检测材料、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专项整治!
各部门要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以气瓶检验机构、锅炉检验检测机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燃气压力管道和相关压力容器检验的检验机构为重点,加强检验检测方案、报告抽查和检验检测现场检查;
依法严肃查处未按安全技术规范检验、违规减少检验项目、使用无证人员检验、出具严重失实或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建立健全联动机制。
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推动建立检验检测行业治理协调机制,完善部门间的线索通报、风险交流、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精准治理薄弱环节,及时堵塞制度管理漏洞。
各地各部门要以此次治理行动为契机,梳理各行业领域检验检测管理工作边界,科学界定事权,进一步厘清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明确职责分工。
编者注:
今年1月,住建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自此,由省级住建部门开始,企业、个人项目信息将被推送至全国平台。挂证、虚报材料等情况,将无处遁形!
住建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住建部出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明确: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第五条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五条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第二十五条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
第二十六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第四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月19日,住建部正式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资质标准》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突出信誉资历考评,提高主要人员要求
1、明确申请综合资质的单位应具有15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申请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6项专项资质的单位应当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
2、提高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注册人员、技术人员的工作经历、人员数量、技术职称、注册证书、年龄等相关要求。
综合资质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正高级职称:
专项资质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
主要人员配备:
3、要求申请资质的单位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严控信誉不佳或屡出问题的劣质单位进入工程质量检测市场。
调整检测资质分类,强化检测参数考核
1、将检测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项资质,其中专项资质分为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9个专项资质,更好地满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实际需要。
2、将专项资质检测内容细化至检测参数,规定申请专项资质的单位要取得所申请专项资质的全部必备检测参数,申请综合资质的单位要取得9个专项资质全部必备检测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