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AMC员工,他用190万元本金赚了1460万元!

黄桷 2024-06-19 12:36:53

不良资产是一个金矿。

2024年5月2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颜某行贿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披露了颜某某的“财技”。

颜某某,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于青海省西宁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

黄桷树财经注意到,颜某某虽然只有初中文凭,但他非常熟悉AMC的运作方式,对于AMC的一些漏洞非常清楚,这让他成功冒充AMC员工,只用190万元本金就赚了1460万元。

粮油公司的陈年旧账

这个事情,要从一桩陈年旧账说起。

1997年12月,建设银行西宁房地产信贷部与原西宁市东关中心粮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240万元,贷款用于职工安居住宅楼,贷款期限自1997年12月26日至1999年12月25日止。

1998年9月,原西宁市东关中心粮站与另一个粮站合并成立青海国粮城东粮油综合贸易公司。

1999年7月,建设银行西宁房地产信贷部更名为建设银行西宁城东支行。

贷款到期后,青海国粮城东粮油综合贸易公司无力偿还。

2003年4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青海国粮城东粮油综合贸易公司偿还建设银行西宁市城东支行借款本金240万元、利息57.47万元,因青海国粮城东粮油综合贸易公司未履行偿还义务,该行申请强制执行。

2004年6月,建设银行西宁市城东支行将该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同年11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又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

自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购买该笔债权后,曾多次向青海国粮城东粮油综合贸易公司进行催收未果,截至2012年9月20日新产生的利息合计950.66万元,但该笔债权均未得以实现。

假冒AMC员工

2012年3月,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发布公告以80万元拍卖该笔债权。

颜某某在《青海日报》看到该公告后,经了解得知青海国粮城东粮油综合贸易公司有多处铺面资产,位于西宁市城东区大众街314号大众街粮店铺面是其中最优质资产,最有升值空间,便决定购买债权,其因不愿通过拍卖程序公开购买,未购买债权。

颜某某为得到该铺面,其便谎称自己是徐某,谎称自己是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的工作人员,随即与青海国粮城东粮油综合贸易公司商谈清偿债务事宜,并提出以大众街粮店铺面抵偿债务,因该铺面是青海国粮城东粮油综合贸易公司收取租金、缴纳职工养老金等重要收入来源,未得同意。

颜某某于是请托时任西宁市粮食局局长丁某某(另案处理)予以帮助,并承诺给予50万元好处费。

在丁某某的帮助下,青海国粮城东粮油综合贸易公司同意将该商铺用于抵消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的债权。

后来,颜某某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名义与青海国粮城东粮油综合贸易公司商谈大众街粮店铺面抵偿债务期间,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决定以债务重组方式处理债权。

2012年12月,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与青海国粮城东粮油综合贸易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协议》,约定双方确认债权本金及利息合计624.07万元;青海国粮城东粮油综合贸易公司一次性归还80万元,豁免其余债务。

而后,颜某某通过伪造《和解协议》,让自己拟制的由第三方徐某承担青海国粮城东粮油综合贸易公司的240万元贷款及利息的清偿责任,并支付110万元用于职工养老金,以此获取大众街粮店铺面。

颜某某依据《和解协议》,分两次向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支付54万元和26万元,向支付青海国粮城东粮油综合贸易公司110万元,获得了在2012年10月29日评估价格为777.12万元的大众街粮店铺面。

2013年9月,颜某某给予丁某某40万元。

2013年6月至2014年1月,颜某某将大众街粮店铺面出售给他人,变现1650万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587.12万元。

多年之后,东窗事发。

2021年12月31日,颜某某被西宁市城西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22年1月29日,颜某某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

2024年1月30日,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颜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责令颜某某向青海国粮城东粮油综合贸易公司退赔损失587.12万元;追缴颜某某违法所得872.88万元,上缴国库。

颜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2024年5月20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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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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