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规传递物品
1. 法律依据:二、违规传递文件
1. 法律依据:
三、违规传递信息
1. 法律依据:
四、违规帮助制造“假立功”
1. 法律依据: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五、违规使用通讯工具1. 法律依据:
六、违规携带亲友或其他人员会见
1. 法律依据:
七、违规未办委托会见
1. 法律依据:
八、违规擅自离开会见室
1. 法律依据: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17)》第二十七条:“辩护律师会见结束后应当及时告知看守所的监管人员或执行监视居住的监管人员。”
九、违规会见的其他情形
1. 违规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监室的其他人员带话、传递电话、信息等。2. 违规传递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发生重大情绪变化的信息。3. 违规传递涉及疏通关系、行受贿、承诺案件结果的信息。4. 违规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教话”,违规教授虚假陈述。5. 违规使用虚假证件、伪造材料进行会见等等。结语
在法律服务市场上,有人认为有一种律师叫“会见律师”,还有一种律师叫“生活律师”,也有些人认为“会见”这种事儿应该交给初年级律师来做,但事实上,刑事案件的律师会见存在着种种风险,一不小心,将面临行业惩戒、行政处罚乃至刑事犯罪。律师会见,绝不是为了会见而会见,而是应该全程围绕刑事辩护案件的办理,每一次会见都应该超出人文关怀的范畴,直指案件辩护的重点。律师执业规则千万条,安全执业第一条。律师只有在保证自身执业安全的大前提下,才能在刑事辩护领域有所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