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驾车回家路上偶遇同村林某,邀请其乘坐车辆顺路带其回家。林某落座后未系安全带,行驶途中车辆因来不及避让撞向山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林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经当地交警事故责任认定后,周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住院治疗,经过鉴定构成六级伤残。周某驾驶的小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5万元,林某起诉周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4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驾驶的小轿车是非管运机动车,无偿搭乘林某,交通事故是一般过失行为,最终认定为好意同乘。对于保险不能赔偿的部分,法院酌定周某对林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共计59万余元,林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共计25万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上述案例中,驾驶人肯定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事故是一般过失行为,考虑到“好意同乘”的性质,应当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驾驶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而搭乘人因未系安全带自行承担30%的责任。如果驾驶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减轻其赔偿责任。
关于顺路带人的情况,给大家以下几点建议:
谨慎驾驶:无论是否搭载他人,驾驶人都应谨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了解法律:驾驶人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关于“好意同乘”的规定,以便在发生事故时能够正确应对。
安全提示:在搭载他人时,驾驶人应提醒搭乘人系好安全带等安全事项,以降低事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