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胜诉案例】征地补偿过低怎么办?

普法小哥哥 2024-09-03 02:12:42

这是来自京康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张路律师处理的一个关于某府违反法律规定,向当事人违法送达《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并且补偿安置标准过低,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案件。

日常生活中,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一些区片被划定征收范围是很常见的事情。然而有时,一些征收实施部门为了赶进度、为了压低补偿,向老百姓下达各种决定书、告知书。但是却不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法定程序,也不依照法定标准,给与合理的补偿,让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老百姓面对高高在上的某府或者是相关职能部门,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那么我们面对此类问题该如何处理呢?下面请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通过一个案例来跟您聊一聊。

案件事实

郝先生是湖北省某市某镇的居民,在该镇拥有合法土地并且建设有房屋。2020年6月1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计划征收该镇土地10.871公顷。郝先生的土地和房屋正好位于被征收范围内。

该市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于2020年8月22日也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征求意见后,也报送了市某府批准实施。直到2021年7月,郝先生收到了《征收安置补偿决定书》,但是该《决定书》的补偿标准却让郝先生不是很满意。

郝先生非常纳闷,向征收方反馈之后得到的答复是《决定书》的补偿标准是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的,无奈的郝先生后经过咨询了解,最终决定选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的张路律师为其维权。

京康律师风采

张路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根据当事人自述并结合当前材料情况,立即协助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以确定某府向郝先生送达的《决定书》中存在违法行为。2022年11月25日当事人向当地市某府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某府受理后,开始了行政复议的程序。

庭审中,张路律师认为,某府做出的《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违法,因其中涉及的补偿金额的确定需要评估机构的评估。而关于评估机构的选定问题,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和《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或者摇号方式确定……通过投票或者摇号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公开进行,并由公正机构现场公正,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确定结果”之规定。本案中,虽然某府通知了当事人郝先生选定房屋评估机构的事宜,但是郝先生并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做出选定,某府此时直接指定评估机构的行为违反上述法规的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庭审中,经过张路律师出庭陈述,复议机关最终采纳了张路律师的意见,确认某府向郝先生送达的《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违法。并做出如下复议决定:1、某府向郝先生做出的《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违法,予以撤销。2、责令某府在收到本复议决定60日内,依法对郝先生的土地及房屋重新做出补偿安置决定。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0 阅读:0

普法小哥哥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