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出口退税:厘清政策细节,避免进入“雷区”

雨落青石巷 2025-03-27 08:57:06

根据海关总署公布的数据,2024年中国出口产品的结构不断优化,机电产品出口增长了8.7%,占出口总值的59.4%,其中高端装备出口增长超过4成。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高科技属性新产品正加速出海,电动汽车、3D打印机、工业机器人出口分别实现了13.1%、32.8%、45.2%的增长。不少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已经走向国际,开始了“中国智造”出海之路。然而,一些高新技术企业未能准确判断其适用政策,在退税过程中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税务风险。

错误判断免抵退税与免退税

A公司是一家从事医药技术研发的企业(按生产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A公司应境外关联方要求转让一项技术服务,该服务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A公司先向B公司购入技术服务,再向境外关联方转让技术服务后申请出口退税。A公司此前仅为国内企业提供研发服务,无出口业务,此次是首次申报出口退税。A公司财务人员按照免抵退税办法进行了申报。税务部门核查发现,A公司无生产制造能力,其向境外提供外购的技术转让服务等零税率应税服务,应适用免退税办法。

免退税和免抵退税是针对不同类型企业适用的不同退(免)税方法。其中,免退税一般适用于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如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及服务,免征增值税,并退还相应的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一般适用于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根据《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4)第四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案例中,A公司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且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应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4规定,先判断企业是否有生产和自主研发能力,再判断适用退(免)税的方式。按照政策规定,A公司虽为高新技术企业但无生产和自主研发能力,不适用免抵退税办法。A公司外购技术服务向境外关联方转让,属于外贸企业外购服务出口的情形,故应当适用免退税办法。

笔者提醒,高新技术企业出口货物、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不同出口退(免)税政策。若企业出口的是自产或视同自产的货物,则适用免抵退税办法。若企业出口的是零税率应税服务,则需关注企业是否有生产和自主研发能力,否则不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当其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时,企业应实行免退税办法;当其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时,企业应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未区分软件产品与软件服务

C公司自行开发供应链管理程序软件,并持有相应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越南外商向C公司购买了该软件,C公司派技术人员前往越南安装程序,在外商使用过程中,远程提供后续软件维护服务。企业财务人员在商务部的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了该项业务合同,将供应链管理程序和软件维护服务都按照6%的退税率申报出口退(免)税。税务部门发现,C公司提供的供应链管理程序为通用的软件产品,应在海关办理报关离境手续,适用免税政策。而C公司后续提供的软件维护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可按照6%的退税率申报出口退(免)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企业向境外公司提供软件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相关合同需要在商务部的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适用退税率为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明确,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企业向境外公司提供软件产品,应在海关办理报关离境手续,海关出具税则号列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出口报关单,适用免税政策。

案例中,财务人员在办理软件服务与软件产品出口业务时,未区分业务范围,统一按照软件服务出口业务办理。实际上,C公司向越南外商提供软件产品,应当在海关办理报关离境手续,并适用免税政策。C公司后续向越南外商提供的软件维护服务,由于相关合同已经在商务部的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可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退税率为6%。

笔者提醒,财务人员在办理软件相关的出口手续时,应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区分软件产品和软件服务。重点判断销售的是软件产品的使用权,还是提供软件相关的服务,实际为销售软件产品的,应在海关办理报关离境手续。

取消出口退税商品未缴纳增值税

D公司是一家主营耐火材料研发、生产及销售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D公司参加展会后应国外客户的要求出口一批耐火砖,向客户开具了零税率的电子普通发票。D公司财务人员查阅发现,其出口的耐火砖属于《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规定中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故未向税务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税务部门核查发现,D公司出口耐火砖未申报视同内销一般出口货物销售收入,也未申报对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9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缴纳增值税,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案例中,D公司财务人员忽视了耐火砖属于国家明确规定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应按24号公告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应税发票,而不是零税率电子普通发票。实际上,D公司出口耐火砖后,应于出口当月所属期申报增值税(视同)内销销售额,计提对应的销项税额。笔者建议,财务人员应及时与企业的单证人员、出口退税业务人员沟通,确认出口产品的退税率,对于已经取消退(免)税的商品,按照增值税应税货物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版权说明

本文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侯明硕,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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