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切割危险废物金属桶,引发爆燃致1死!淮安市6·25事故查明

中国工程报 2024-09-15 21:33:50

近日,淮安市淮阴区公布《淮阴新渡口街道“6·25”一般事故调查报告》。该事故很具警示教育价值。

报告显示:2024年6月25日下午3时左右,在淮阴区黄河东路东城美居小区南侧一废品收购站,居*林切割盛装危废的金属桶时,桶爆炸,导致其92%烧伤。后经医院抢救治疗,于7月10日晚7时左右去世。

经调查认定,淮阴新渡口街道“6·25”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淮阴新渡口街道“6·25”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相关方概况

1.以卢*美为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事发地点为其经营场所,淮阴区新渡乡双坝村****,为民房院子。经营者卢*美为该起事故死者居*林的妻子,因其未申请注册名称,故简称该个体工商户为“废品收购站”。

2.淮安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淮安市淮阴区工业园****号。

3.卢*桥。身份证号:3208211970********,事故发生当天,其从**电气收购24个金属桶运送至废品收购站。

4.居*林,男,身份证号码:3208211961********,农民,生前为“废品收购站”实际经营者。

5.吴*,身份证号:3208021976********,为**电气副总经理、安全员、采购员,也是出售废旧桶给卢*桥的直接联系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6月25日上午8时左右,卢*桥驾驶货车苏H29**Z从**电气购买24个金属桶,后因完整的盛装危废的金属桶无法出售,卢*桥于上午10时左右,将24个金属桶运至新渡口街道东城美居小区南侧居*林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卸下。

2024年6月25日下午3时左右,居*林在废品收购站使用切割机切割其中一个银白色盛装危废的金属桶。因桶内残留危险化学品蒸发,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切割机在切割桶时,切割所产生的火花引爆混合气体产生爆炸,爆炸炸开桶底,致使桶内残留的易燃液体和爆炸火焰飞溅到居*林身上,导致居*林自身大面积烧伤。

图1 爆炸现场照片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报120和110,120至现场后将伤者送至医院救治,区公安分局对事发现场进行了勘验。2024年7月10日,居*林因为伤重救治无效死亡。

(三)涉及事故爆炸桶相关情况

1.爆炸现场情况:事故发生时,居*林使用手持锯切割爆炸的盛装危废的金属桶壁时,手持锯切割的火花点燃桶内物质,发生爆炸。桶底板被炸弯曲脱离桶身,桶顶盖凸出变形。

2.爆炸桶情况:发生事故的盛装危废的金属桶为容量250KG的银白色金属桶,桶表面有黑色签字笔标记的319G1字样。如图2所示。

图2 事故中爆炸的盛装危废的金属桶及黑色字体的319G1字样

(四)爆炸桶溯源情况

1.爆炸的桶经苏州新*化工有限公司辨认,为新*化工出售给精*电气的产品的包装桶,且新*化工在淮安地区仅向精*电气出售该产品。该桶在销售时为强力碳清洗剂的灌装桶,清洗剂的主要化学成分为二氯甲烷,为《危险化学品目录》541条规定的危险化学品。

2.爆炸的桶上的319G1标识,经浙江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辨认,为博*电气内部独有的产品编号,代表产品为高压电机VPI浸渍树脂,该产品闪点为35℃,为《危险化学品目录》2828条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博*电气在淮安地区仅向精*电气出售319G1产品,出售的产品为1吨装塑料桶,非爆炸桶。

3.精*电气为方便取用319G1产品(吨桶装),存在长期使用与爆炸金属桶相同大小的金属桶分装319G1产品并在金属桶上使用黑色记号笔标注319G1字样的行为。

综上,爆炸的桶来源于精*电气,桶内物质为精*电气后灌装的319G1高压电机VPI浸渍树脂。

二、技术专篇

(一)危险废物的认定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附表900-999-49条规定,“被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未申报废弃但被非法排放、倾倒、利用、处置的,以及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不含该目录中仅具有“加压气体”物理危险性的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

图3 事故现场遗留燃烧残留物(图中烧黑部分)

已经明确爆炸的桶原包装内盛放的是危险化学品二氯甲烷,后期精*电气利用该桶盛装的为危险化学品319G1树脂,两种物质均为危险化学品。同时从金属桶爆炸、有喷溅物烧伤居*林及事故现场遗留燃烧残留物(图3)等可以推断事故之前桶内有危险化学品残留。

该起事故中精*电气出售爆炸桶(内存有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符合“未申报废弃但被非法排放、倾倒、利用、处置的”的定义。据此可以判断爆炸桶的内容物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明确的危险废物。

(二)爆炸原因的分析

《YD319G1高压电机VPI 浸渍树脂材料安全数据表》第九部分理化特性中说明319G1树脂闪点为35℃,爆炸下限为3.10%,爆炸上限为12.10%;第十部分稳定性与反应性中说明避免接触的条件:高热、明火;第十四部分运输信息中说明包装标志:易燃液体,运输注意事项: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容器破损。夏季应早晚运输,防止日光暴晒。

6月25日天晴,爆炸的金属桶自8时至15时期间一直处于露天阳光照射状态,桶体密封。结合319G1树脂特性,爆炸的金属桶内319G1树脂蒸发并与桶内空气混合,形成可燃混合气体,在15时左右,居*林切割桶身造成的火花点燃可燃混合气体,导致爆炸发生。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切割作业人员居*林(死者)安全意识淡薄,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章作业,私自切割盛装危险废物的金属桶,引发爆燃,导致全身大面积烧伤,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分析

1.废品收购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体现在:营业执照注册的经营者卢*美与实际经营者居*林均不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废品收购站无经营废旧金属的资质;废品收购站无任何安全生产管理的台账资料。

2.事发当天居*林在使用切割机切割盛装危废的金属桶时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无法保证作业现场安全。且其本人未配备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于切割桶的安全风险认识不足,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3.精*电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处置危险废物,擅自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许可证的个人进行处置,精*电气未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违规处置废弃危险物品这一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三。体现在:(1)未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未对危险废物特性进行分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处置危险废物;(2)未检查卢*桥是否持有处置危险废物的许可证;(3)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未对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进行记录,无处置危险废物的资料。

4.卢*桥:无资质擅自收购并处置危险废物,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四。

四、事故性质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致一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一)废品收购站(实际经营者居*林):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经营废旧金属资质,违法承接经营盛装危废的金属桶的切割业务,不具备处置危险废物的作业资质,违章作业,安全意识淡薄,未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二)款,其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和主要责任。因居*林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二)精*电气:未按照国家规定及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处置危险废物,违规将危险废物处置给未取得许可证的经营者进行处置,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未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处置危险废物时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未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违规处置废弃危险物品这一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三款,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淮阴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精*电气违规处置危废的问题,建议由生态环境局依法处理。

(三)卢*桥:未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处置危险废物的许可证,违法承接了精*电气处置危废桶的业务。该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二)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卢*桥用于运输危废桶的车辆苏H29**Z也无相关资质,其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由区交通局依法进行处理。

(四)有关属地人民政府和监管部门

因该废品回收站规模较小,作业行为不固定,监管力量难以触及。建议由区安委办约谈相关部门,并给予行政警示。

淮阴新渡口街道“6·25”一般事故调查组

2024年9月9日

(信息来源:淮安市淮阴区政府)

0 阅读:20

中国工程报

简介:中国工程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