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体制内工作,公职人员因公务需要经常出差。而出差期间,面对异地的人文风光,利用休息时间参观游览的想法往往会在脑海中浮现。但这看似简单的行为,背后却有着严格的纪律规定和复杂的判断标准,一不小心就可能触碰纪律红线。今天,咱们就来深入探讨一下公职人员出差期间关于参观游览那些事儿。

1.公款与自费:泾渭分明的界限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核心原则:公款旅游绝对是红线,碰都不能碰。《党纪处分条例》对公款旅游及变相公款旅游行为有着明确的界定和严厉的约束。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正当名义作掩护,实则进行公款旅游的行为;私自改变公务行程,把出差变成一场说走就走的公费旅行;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却借机游山玩水的,这些统统都是违反党纪的行为,一旦查实,必将受到严肃处理。
那自费观光游览又是什么情况呢?简单来说,如果是自己掏腰包,并且没有影响公务、没有改变既定行程,在工作之余的休息时间,经领导同意后去当地的人文胜地逛逛,一般是被允许的。这就好比我们自己花钱去看一场电影、吃一顿美食,只要不耽误正事,是个人正常的生活消费行为。但这里的关键在于,每一个条件都必须严格满足,缺一不可。
2.行程安排:严守既定路线
判断自费观光游览是否违纪,公务行程的安排是否紧凑合理是第一个重要标准。公职人员出差是带着工作任务去的,每一段行程、每一个时间节点都有着明确的计划和目的。如果在公务活动期间,擅自改变行程路线,比如原本计划去A地调研,却中途跑到B地去旅游;或者延长在某地的停留时间,把多出来的时间用于观光游玩;又或者随意减少甚至取消原定的公务任务,将出差变成旅游之行,不管是用公费还是自费,都属于违纪行为。这就像我们乘坐火车,买的是从北京到上海的车票,却在中途私自下车跑去南京游玩,这显然是不符合规定的。
曾经就有这样一个案例,某公职人员去外地参加业务培训,培训时间为一周。按照正常安排,培训结束后他就应该返回单位汇报工作。但他却在培训结束后擅自前往当地著名景点游玩了三天,并且在返回单位后还试图隐瞒这段旅游行程。后来事情败露,他因为擅自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违纪行为受到了相应的纪律处分。这个案例警示我们,一定要严格按照公务行程安排开展工作,切不可心存侥幸,随意改变行程去满足个人的旅游需求。
3.公务执行:分清主次不本末倒置
旅游活动是否影响执行公务,是判断自费观光游览是否违纪的第二个关键因素。公职人员肩负着为人民服务的职责,出差期间的首要任务是圆满完成公务工作。如果因为旅游活动牵扯了过多精力,导致公务活动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甚至给单位、给工作造成损失,那就是严重的本末倒置。比如,某公职人员在出差期间,利用休息时间去景区游玩,结果玩得太尽兴,第二天在与合作单位洽谈重要业务时精神萎靡、状态不佳,导致合作项目出现沟通障碍,进展受阻。这种因为个人旅游行为影响公务执行的情况,是绝对不被允许的。即使是在休息时间自费旅游,也要时刻牢记自己的工作职责,合理安排时间和精力,确保不影响公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4.使用:杜绝特权行为
在旅游活动中是否利用公权公物,这是判断是否违纪的第三个重要考量。公职人员手中掌握着一定的公权力,在出差期间,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能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比如,在旅游过程中使用单位配备的公车作为私人交通工具,这是明显的公车私用行为;或者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享受景区免票、快速通道等特殊待遇,这也是不被允许的特权行为。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纪律规定,也损害了公职人员在群众心中的形象。我们要明白,公权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不是为个人旅游提供便利的工具。哪怕是自费旅游,也不能滥用公权公物,要始终做到公私分明。
5.自律与谨慎:维护公职人员形象
除了以上明确的判断标准外,公职人员还需要谨言慎行,时刻维护自身的良好形象。即使没有违反具体的纪律规定,但如果在出差期间大张旗鼓地进行旅游活动,引起群众的误解和不良反响,也是不合适的。毕竟公职人员代表着政府的形象,一举一动都受到社会的关注。我们要时刻保持自律,避免因为个人行为给单位和组织抹黑。
另外,出差期间如果想要外出参观游览,一定要提前向领导请示并获得同意。领导可以根据工作的整体安排和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是否允许。切不可擅自行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公职人员出差期间利用休息时间自费观光游览,并非完全不可以,但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纪律规定,在合规与自律之间找到平衡。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履行好工作职责的同时,合理安排个人生活,做到公私兼顾,树立良好的公职人员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