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法官、检察官故意违反依法履职规定,或是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办理了错案,除了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外,无论从法理上,还是情理上,都知道应该承担政务、纪律处分,但一直得不到落实。这样的状况,不符合“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失职必问责、滥权必追责”的权力运行要求。
究其原因,无论从制度上,还是机构人员上,长期以来并没有相应的软硬件配备,相关的政纪、党纪处分条例,由于司法工作的专业性、内部工作的特殊权责分工等,均无法进行责任调查认定、结果处理。
这样的状况,已经持续几十年了,随着法治建设的进步,日益被各界所关注,被视为提高司法质量、监督司法工作的重要抓手,屡次被作为国家的大计方针提出工作要求,更是被作为上轮司法改革的冠名任务。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
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
据此文件,从2014年开始试点、2016年全国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全国推广开来,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法官独立(检察官相对独立)办案制、裁判文书(公诉文书)公开、庭审直播、审判执行流程公开等等大家熟知的,乃至外部人不熟知的省级法检院权力加强、法检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司法办案权限及流程变化等改革举措纷纷落地,改革冠名的司法责任制相关联的《办案责任追究办法》,也进行了制定印发、要求实施。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可见,推进依法治国中,“司法责任制”在指导工作十年期的两次大会都被作为推进“严格公正司法”要求的必要司法工作要求专门进行了安排,二十大报告更是在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基础上增加了“准确”二字,足见重视之程度、要求之具体。在此期间,司法责任制改革经历了全国性的轰轰烈烈的兴起,再到各项改革举措及配套制度经历起推进力度和实践检验的考验,犹如文章说过的,除法检官员额制完整保留外,但其他的改革举措,或是推进乏力,或是命运多舛,或是半途而废。例如,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如果没有全国性的关注及与呼吁,差点就此没了,恢复公开之后,无论从公开数量到公开范围,已经不可与之前同日而语。
与“司法责任制”相关联的司法运行内容,虽然各地纷纷在省级建立了法官、检察官惩戒机构及《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但真正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司法追责效力的,少有公开报道,更别说在发挥实际作用了。
曾经有湖南律师依据上述机构设置及工作程序规定,申请惩戒一起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导致二审改判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一审法官,得到的答复是,案件当事人、律师无权申请启动法官惩戒工作,最后不得不作罢。
7月18日,党的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在执法司法改革内容中提出,要“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时隔十年之后,历经两次党代会提出要求之后,“司法责任制”作为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内容之一、司法改革工作两个重要内容之一再次被提出,可见国家重视之程度。可以预见的是,近日乃至未来五年内,法官检察官办案的追责工作,必将出台一些列的实际性举措进行推进。
可以作为佐证的是,7月5日,主题为“能动履职 实质解纷 推动国家赔偿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讲坛”第五讲举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围绕推动国家赔偿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提出的三点要求之一就是,对审判执行中的错误不能止于国家赔偿,更要把追责追偿落实到位。开展追责追偿不是与错误审判执行的法院过不去,不是与错误裁判的法官、执行人员过不去......是把司法责任制落到实处的审判要求。各级法院国家赔偿、督察、纪检监察等部门要统一工作理念,依法开展追责追偿......
7月24日,最高检召开“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新修订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对检察院内部各层级人员办案和监管职责,再次修缮了相关规则,再次明确“坚持惩戒与保护并重”基础上要追究相应的司法责任,要求“推动司法责任追究及时常态、严格规范、精准到位”。
按照世界各国司法责任追究形式,可以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司法系统之外设置独立的立案启动、责任调查、结果处理程度,一种是设置在司法系统之内,有司法机构及人员对自己的办案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无疑,我国目前采取的是后者。未来,是否会发展到外部监督追责呢?
“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司法责任制”这一作为国家大政方针提出了十几年,历经了从无到有,屡被提及,却至今未见落实的司法工作应有内容,未来会以何种的落实形式、何等的现实作用出现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无论如何,犹如烟语君此前说的,依法办案,才是司法人员确保自己日后平安的最大保护伞。人情关系金钱也好,业绩政绩领导要求也好,都不是日后被追责时免责的理由。须知,司法案件的办理,是一项事事有留痕、件件都有利益相关方、案案都事关法律实施的重大事项,现在没事,不代表三五年后没事,不代表未来没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