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牛维他命:法院驳回商标侵权诉讼天丝:“华彬红牛”仍被禁销

雷达Finance 2024-07-31 11:30:34

雷达财经 文|李茜 编|深海

“红牛争夺战”仍在继续。

7月30日,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通过“红牛”公众号发布声明称,2021年,泰国天丝发起对中国红牛产业链合作伙伴长沙市华厦糖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糖酒公司)的诉讼,意图以侵害商标权为由的诉讼手段阻挠、扰乱中国红牛合作伙伴的合法经营业务。2024年7月29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湘01民初564号)对该案做出判决,驳回了泰国天丝的全部诉讼请求,内容如下:

红牛维他命公司称,在该判决中,长沙中院再次明确认定了最高法对红牛商标权属相关再审案中的核心观点“50年独占使用权”。长沙中院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31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1162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红牛公司提交的《95年合资合同》和其在再审审查阶段提交原件的50年《协议书》,属于商标注册人将商标许可他人独占使用,商标独占许可后商标注册人自己不得违反许可合同约定使用该注册商标。在独占许可的模式下,商标注册人只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赋予他人有商标使用权,限制了自身的使用权。

同时,该判决书还对泰国天丝公司与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即中国红牛)于1995年签署的50年《协议书》以及1998年签署的 40年《商标使用权合同》等长期协议的相关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基于此,长沙中院认为,“天丝公司目前尚无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红牛公司侵犯了天丝公司的商标权,故其在本案中主张红牛公司的下级经销商糖酒公司侵犯商标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针对7月30日红牛维他命公司发布的声明,天丝集团在7月31日发布声明回应称,长沙中院作出的(2021)湘01民初564号(下称“本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且不具有可执行性,天丝集团将依法上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针对本案涉嫌程序违法及其它违法行为,天丝集团将基于掌握的线索依法向相关部门举报和反馈。

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2020)最高法民终394号终审生效判决已明确确认“红牛”系列商标为天丝集团所有,天丝集团对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的商标使用许可已于2016年10月6日到期,“红牛”商标权属稳定且清晰。

本案被告长沙市华厦糖酒有限公司(下称“华厦公司”)是华彬集团在湖南省最大的经销商。天丝集团于2021年5月起诉并申请行为保全,长沙中院于当月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要求华厦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红牛产品,直至本案生效判决执行。2021年6月15日,华厦公司不服该保全裁定,向长沙中院提起复议,2023年6月12日,长沙中院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目前该行为保全仍然属于生效状态,华厦公司目前仍然被禁止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

本案自立案后3年一直未开庭,而权利人天丝集团同期向其他多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类似侵权案件,一审法院均已一致宣判认定销售商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相关案件已进入二审程序,甚至部分案件判决已经生效,而本案拖延至2024年3月11日才开庭审理。后长沙中院于2024年5月14日以需要以另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裁定中止审理;2024年7月26日,长沙中院突然以本案出现了新的证据和事实,又可以不以另一案的审理为依据,恢复案件审理;直到7月29日,在没有出现任何新的判决、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突然作出一审判决。该判决存在对最高院生效裁定认定事实描述进行误导性加工篡改、选择性忽视我方证据等严重违法情形,天丝集团将形成书面报告于近日依法向有关部门提交。

2021年以来,浙江高院、吉林高院、黑龙江高院及全国多地法院针对华彬集团及其上下游关联方的侵权行为作出一审判决,一致认定相关被告侵犯天丝集团红牛商标专用权,同时一例判决已生效,累计判赔金额已近6亿元。2024年6月,针对红牛维他命公司、华彬工厂的商标侵权诉讼二审在最高人民法院均已完成开庭,目前已进入宣判前的最后阶段。本案一审判决存完全与上述判决和最高院生效判决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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