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近年,由于国家对诈骗犯罪、非法集资犯罪等案件的打击力度逐渐加大,以及宽严并济政策的贯彻落实,在相关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系通过自首的方式进行归案的数量不断增大。
相对于被抓获归案,自首归案的犯罪嫌疑人有较为充分的时间了解其所涉及的犯罪、所面对的刑事诉讼程序,同时也对自身所犯下的行为有清晰的定位。笔者认为,自首的犯罪嫌疑人除承认犯罪事实、配合调查的之外,也应积极为自身的行为进行辩解,以获得最轻刑罚。故笔者现就自首后所需了解的情况,包括第一次讯问可能的情况、注意事项、应答原则等进行详解。
一、自首后可能的第一次讯问时间
有些犯罪嫌疑人在自首前便隐藏在办案单位所在地,对于此种情况可直接前往办案单位进行自首;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犯罪嫌疑人先潜逃回原籍,随后希望自首的情况。尽管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开车的方式回答办案单位所在地进行自首,但若在途中被扣查,无法证明自身正打算进行自首的情况下,则可能不被认定有自首情节。故笔者认为,此时可直接向原籍的公安机关进行自首,在此情况下,则第一次讯问可能出现如下三种情况:
1.在原籍地派出所进行第一次讯问
在向原籍地的派出所进行自首后,派出所很有可能限行将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并关押在当地看守所。而无论采取何种措施,由于原籍地派出所的办案人员对案情并不了解,仅会就个人信息、自首情况、自首犯罪行为等问题进行简单的讯问。
2.办案单位所在地办案人在犯罪嫌疑人原籍地进行第一次讯问
此情况为较大可能发生的情形。即办案地人员在前往犯罪嫌疑人原籍地接人时,借用当地派出所的办公地址,进行第一次讯问。
此次讯问除了基本、简单的问题外,还会就案件的核心事实进行调查。
3.带回办案单位所在地看守所后进行第一次讯问
办案人员亦存在可能,在前往当事人居住地接人后,直接前往办案地看守所,并将当事人关押进看守所。
相关法律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看守所后24小时内,必须进行第一次讯问。故在进入看守所不久后,即便是节假日,亦会有相关人员前来提审。
二、讯问时进行回答的三个维度
对于讯问的细节问题,由于每一个案件均有其特殊性,故需要通过专业的律师进行细致分析才可得出如何应对的结论。现阶段,笔者就讯问回答的大原则进行简单说明,具体而言可分为如下三个维度:
1.对于自己完全不涉及的事情需要坚决否认
讯问中办案人员作出的调查涉及案件的方方面面,除涉及同案犯所犯行为外,还可能涉及到非同案犯但同类型案件的相关人员的行为。换言之,办案人员提出的问题所指向的犯罪事实,有可能并不是本人所为。对于此类问题,即便办案人员说“没所谓”、“不影响”等,亦应作出坚决的否认。
如在此部分未坚持,则所作出的笔录将会成为对自身最为不利的证据,即便将来进行否认,在未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如被刑讯逼供、诱骗等)的情况下,将很有可能被法院采纳。
2.对于自身涉及但并不深入的事情可予以辩解
在讯问时会存在部分问题,本人虽涉及,但存在涉案程度不深的情况。对此,若确实涉案,则在承认的同时提出一定的辩解意见,以获得在笔录记载中相对较轻的记录。
三、讯问的注意事项
根据实体法及程序法,讯问时所需要注意的内容较多。在此抽取几项较为重要的进行说明。
1.讯问的意义
进行讯问后,将会形成《讯问笔录》。《讯问笔录》是刑事诉讼证据种类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具体体现。故《讯问笔录》将会在案件各个阶段扮演重要的角色,甚至在审判阶段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故为案件能够有较好效果,应对讯问重视。
2.讯问的过程应积极提出意见
尽管讯问大部分情况是一问一答,但需明确即便是认罪的案件,当事人亦拥有辩解的权利,故在进行讯问时,应积极辩解,尽可能说服办案人员,达到在《讯问笔录》中的具体记载有利于自己。
3.认真记忆讯问内容
在讯问过程中,应认真记忆讯问的内容。在案件侦查阶段,由于律师无法进行阅卷,故律师对于办案部门的方向、动态以及对于所存在的事实、证据等,均只能通过与当事人会见沟通获得。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应尽可能记忆讯问的内容,尤其是“新内容”以及“旧内容新认定”等情况。
4.认真对待讯问过程中的“附带内容”
在讯问过程中,会存在各样的附带内容,包括《辨认笔录》等辨认类别,亦有物证、书证等需要确认的类别。在此,对于附带内容,可从签名以及不签名的角度进行注意。
对于需要签名的,常见为书证、物证、鉴定意见以及程序性文书,由于此类材料与当事人高度关联,故需尽可能记清其中内容;
对于不需签名的,常见为办案人员出具的相关材料,则注意材料名、性质等即可。
5.签名前需认真核对笔录内容
每次讯问完毕后,当事人均需要在《讯问笔录》中进行签名、按捺指印,在做上述步骤前,当事人应仔细、认真地对笔录进行审查。
如发现与自己所说记载不符、删减等情况,应勇敢地提出,并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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