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互联网法庭典型案例(七)邢某与祝某隐私权纠纷一案

北方法制报 2024-06-24 15:35:34

本报记者 广辉

祝某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作品,标题为“有认识邢某的吗?找我给他看卦不给钱……”该作品配图为多张祝某与邢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上述聊天记录截图中含有邢某的姓名、电话号码、出生日期、婚姻状况及健康状况等信息。邢某认为祝某发布的作品侵害其隐私权,故诉至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且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邢某的姓名、电话号码、婚姻状况及健康状况等信息均属其个人信息,依法受到隐私权的保护。祝某未经邢某本人允许,擅自公开披露邢某的上述个人信息,使得普通公众将上述个人信息与邢某本人相对应,侵扰了邢某的私人生活安宁,构成对邢某个人隐私权的侵害,祝某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隐私权是公民的人格权,保护个人隐私权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一项法律义务。依法充分保护隐私权已经成为保障人民生活安宁、增进民生福祉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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