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集团的财务管理领域,资金池业务至关重要,对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由于其税务处理(包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受到运作模式(如财务公司或集团资金中心)以及资金往来性质(有偿或无偿)的影响,复杂性不言而喻。正确处理这些事务,是企业集团实现税务合规、精准呈现财务状况以及科学规划资金运营的关键。财务公司与集团资金中心不同模式下,税务处理差异明显,需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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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池业务模式概览
集团资金池管理模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进行管理,二是通过集团资金中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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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司模式
集团成立财务公司作为资金的集中管理枢纽。财务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机构,持有金融牌照,处于金融监管之下,其存贷款利率遵循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严格规定。在这种模式下,财务公司承担着归集集团成员单位资金的重任,同时向成员单位支付存款利息,并为成员单位提供贷款,收取相应的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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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资金中心模式
当集团未设立财务公司时,集团资金中心便成为资金管理的核心。集团资金中心模式是通常在集团总部设立一个资金中心,由集团总部对成员企业资金统筹管理,当成员单位资金超过目标金额时向上归集至资金中心,低于目标金额时资金中心向下划拨至成员单位;当其他成员单位出现资金短缺时,向集团总部申请借款,资金中心划拨资金至资金短缺成员单位。
此模式下存在有偿和无偿两种情形:成员单位向上归集存入无存款利息,资金短缺成员单位借入资金不支付利息,属于无偿资金池;反之,存入资金有存款利息,借入资金支付利息的属于有偿资金池。

02
财务公司资金池税务处理
增值税
1、成员单位存款利息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二条规定: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财务公司属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故成员单位存款利息无需缴纳增值税。例如,成员单位将资金存入财务公司取得存款利息,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畴,成员单位无需财务公司开具发票,不征收增值税。
2、财务公司收取成员单位利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属于贷款服务,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购进的贷款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财务公司收取利息
收取成员单位利息时,应按照“贷款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向成员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成员单位支付利息
使用资金的成员单位获取利息普通发票,不抵扣进项税。
企业所得税
1、财务公司收取利息
财务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成员单位支付利息
成员单位支付的贷款利息,在满足相关规定(如利率合理,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获取利息发票等),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小结:财务公司模式下,财务公司属于金融机构,成员单位存款利息不缴纳增值税,成员单位贷款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双方的存款利息和贷款利息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双方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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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资金中心无偿资金池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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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税【2023】68号)规定:企2027年12月31日以前,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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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明确如果企业实际税负高于关联方税负,可以对该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调整,但为了避免各地之间开展转让定价相应调整谈判,应按照该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实际税负差补税,关联方不退税。
成员单位无偿划拨资金至集团,双方不会产生收入或费用,如果母成员单位存在企业所得税税率差异,可能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小结:集团资金中心无偿资金池2027年12月31日前免征增值税,不需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收取利息和支付利息的单位无税率差的无风险,有税率差的,少缴需要补,多缴不能退。
04
集团资金中心有偿资金池税务处理
增值税
1、存款利息
集团资金中心是集团总部的部门,不是独立法人,也非金融机构,成员单位上划资金,收到集团总部支付的利息时,需要缴纳增值税,并向资金结算中心开具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集团总部也不得扣除。
2、贷款利息
集团资金中心收取成员单位的利息,需要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应向成员单位开具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发票成员单位也不得抵扣。
企业所得税
1、存款利息
集团资金中心支付的利息在符合相关规定(如利率合理等)前提下,获取存款成员单位开具的发票,可在集团总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贷款利息
集团总部收取的成员单位贷款利息收入向借款成员单位开具发票,借款成员单位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小结:集团资金中心无偿资金池模式下,存款方收到的存款利息,贷款方收到的贷款利息均需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有偿资金池业务需要注意税务机关会关注利率合理性,若利率不合理,影响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由于集团资金中心非金融机构,无法履行资金保障职能,如成员单位上划的被其他成员单位占用无法释放,此情形下存款成员单位急需资金时,需要另行向银行贷款,其贷款利息需留存备查相关资料证实业务真实性。如集团资金调配文件证明资金被集团调配导致其需要借款,商业合同证明借款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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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池业务税务处理的注意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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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制度遵从政策
企业集团需制定《集团资金池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范资金池的运作机制、业务流程和财税处理;时刻紧盯税收政策的动态变化,确保资金池业务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的处理与现行税收法规保持较高遵从度;必须精确把握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及期限,以免因政策变化或理解偏差而遭受税务风险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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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控利率合理性
在有偿资金池业务中,集团资金中心与成员单位之间的借贷利率必须具有合理性。企业应以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为参照,科学合理地确定资金池内部的资金使用价格。若利率过高或过低,极易引发税务机关对关联交易定价合理性的质疑,进而对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和利息收入的纳税调整产生不利影响。
3
关联方利息债资比限制
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利息扣除可能受到债资比等限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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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借统还特殊政策
企业集团若符合统借统还条件,即企业集团或集团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借款利率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该统借统还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需注意,企业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和核算,准确区分统借统还与一般借贷业务,以正确适用税收政策。
06
总结
集团资金池业务的税务处理因其运作模式和资金往来性质的不同充满复杂性。通过财务公司管理资金池在税务处理上相对规范,但仍需严格遵循金融监管和税收法规的要求;集团资金中心管理的资金池业务,无论是无偿还是有偿情形,都面临着诸多税务风险点。企业集团需高度重视资金池业务的管理,深入领会相关税务政策,注重细节把控和风险防范,确保资金池业务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高效运转,实现集团整体资金效益的最大化,维护良好的税务关系。在未来的企业财务管理中,随着政策环境和市场形势的不断变化,企业集团还需持续关注资金池业务的新动态、新要求,不断优化税务策略,以适应日益复杂的财税环境,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财税支撑。
来源-杨雪利、孔一飞 诚裕汇科财税 2024年12月12日 18:51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