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州女子黄子芸(化名)称,自己与江西商人李某民、李某三人开公司,结果自己一年来的销售提成、工资、差旅费等29.9万元,被李某民的妻子周某风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起诉至法院,并被二审法院“改”判要求退回。
“咨询了多位法律界人士,都说判决很离谱”黄子芸说。
基于对二审判决的不服,2024年 1月11日,黄子芸向湖南省高院提交了再审申请。
01.开公司一年后,老板李某民离奇“失踪”2019年,开网店的黄子芸,因帮助客户李某民代购产品而相识。
此后,李某民打算成立公司做医疗器械,便邀请黄子芸到公司工作,并于2019年9月17日以每月3500元的价格,租赁黄子芸在冷水滩的一处门面房二楼做办公室使用。
2019年12月12日,永州市健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下称“健安公司”)成立。
健安公司由李某民出资、并实际控制、负责全盘工作,包括收入和支出、发放工资等,都由其负责。
此后,一直到2020年7月21日期间,黄子芸为公司跑业务、做销售,协助李某民管理公司,取得了不少的业绩及盈利收益。
李某民则通过银行卡转账、微信以及支付宝转账的形式,向黄子芸支付盈利期间的各类款项。
△报价单显示医疗器械行业利润丰厚
(需要说明的是,李某民自称转给黄子芸的款项分为以下组成部分:1、未收款项(伪造转账记录)32888元;2、公司往来账(已退回)31360元;3、房子押金30000元;4、代购15980元;5、差旅费4200元;6、11个月的基本工资(每月3000元)加提成139700元;7、11个月水电费5800元;8、11个月房租38500元;9、公司节日红包666元;合计299094元。)
健安公司出现的意外情况是,2020年7月底,李某民突然不辞而别,失去了联系,这一“失踪”,就近三年的时间。
后来,有多个消息证实,大约从2019年开始,李某民因生意中的不规范、与他人的债务纠纷等原因,怕被起诉和控告,一早就开始有计划地将生意、财产“规避”至其亲戚名下。其中,李某民平时用的手机号码非本人实名。
2020年7月7日,李某民被人举报,被江华县某派出所传唤。不久后,7月25日李某民开始失联。
与李某民有债务纠纷的桂某某表示,起诉李某民后,发现李某民名下没有一分钱资产。
陈某勇证实李某民2020年5月,支配周某风的手机银行办理理财业务。李某民同时还支配着健安公司和亿康医疗公司的财务结算银行账户。
02.一审法院作出公正判决2023年4月,在李某民消失了近三年之后,其妻子周某风,以李某民转给黄子芸的29.9万元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将黄子芸起诉至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同年4月10日,冷水滩区法院立案后,开庭审理了此案。
周某风称,其与李某民2003年结婚,系夫妻关系。2019年至2020年7月期间,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李某民与黄子芸发展为情侣关系,并多次向黄子芸转款达29.9万元,这些钱是自己与李某民的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法院判决退回。
黄子芸辩称,自己与李某民、李某三人是同事关系,公司经营期间李某民转给自己的款项不是李某民与周某风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民在共同工作期间转给自己的工资、提成、房租、差旅费、办公开支、电话费、交通费等款项,是三人工作期间共同经营的财产。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包括:健安公司为李某民一人出资创建,租赁黄子芸房屋属实,周某风提供的亲密朋友关系照片不能证明李某民与黄子芸系情侣关系,李某民在公司经营期间向黄子芸支付工资及业务提成亦在合理范围之内。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周某风仅提供李某民向黄子芸转账的凭证,拟证实李某民向黄子芸转账29.9万余元系赠与行为,要求返还无其他实证,故一审对周某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23年7月3日,一审法院公正地作出(2023)湘1103民初2464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周某风的诉讼请求。
周某风不服,遂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关键证据未质证就作判决遭质疑二审时,双方都没有提供新的证据。
然而,二审法官魏蓉在没有新证据的前提下,对证据做了“全新”的评析,认定自己与李某民系情侣关系,并全盘否定了黄子芸与李某民、李某三人共同开公司的客观事实,否定了其辛辛苦苦跑业务,推销产品为公司拉订单、做业绩创造价值的客观事实。
二审中,法官魏蓉依据周某风在一审期间提交的几张同事间的卖萌、搞怪的合影照片,一段非原始、且经过剪辑、单方制作或根本不存在的“录音”证据,一组“伪造”的、没有原始凭证的自己与李某民姐姐的微信聊天内容,以证明“要当李某民三个孩子的后妈”;还有,魏蓉凭借74笔转账中5200和2020就认定有特殊含义,就认定周某风提供的证据链完整,认定黄子芸与李某民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系主观臆断,枉法裁决。
基于上述有违常理的认定,2023年10月23日,永州市中院作出(2023)湘11民终2774号民事判决书:撤销(2023)湘1103民初2464号民事判决;判令黄子芸向周某风返还25.9万元(仅扣除了房租和代购合计费用4万元,魏蓉法官主观臆断房租每月仅几百元)。
值得一提的是,在黄子芸的再审申请中,已提供74笔转账款项中存在伪造、已退回、虚假转账的情况,且由于转账时间距今三年以上,造成黄子芸取证困难,故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调取2023年4月10日前(周某风起诉前)李某民和周某风名下公私账户收入账(健安公司开户名是李某民,健安公司是亿康医疗的关联公司,两家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李某民)。
再审申请提多项新证据,指法官枉法裁判、原告证据造假在向湖南省高院提交的再审申请中,黄子芸对二审法官魏蓉在案件中的一些不合常理的认定提出了合理的质疑,并对其没有查明的关键事实提供了新的证据及反驳意见。
首先,是对29.9万元的款项构成认定事实不清。黄子芸通过支付宝、微信调取的证据显示,李某民提供的转账凭证有7笔共计32888元是不存在的证据,故李某涉嫌伪造证据;在全部打款中,黄子芸退还给李某民的往来账款31360元,代购物品费15980元,都被描述成“赠与款”,显然是虚假的陈述。
再有,款项中还有差旅费4200元,11个月的工资加提成139700元,11个月的水电费5800元,11个月房租费38500元,3万元的房屋押金也被用作公司开支,这些都是开公司必须支出的成本,二审法官怎么就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了呢?黄子芸为李某民做事打工,当然要有工资,租房子给李某民,当然要收租金和水电费,二审法院的认定,难道说这一切都要免费提供给李某民吗?
其三,二审法官的判案逻辑纯属主观臆断。二审法官认定黄子芸与李某民签订房屋(门面)租赁合同,就是李某民与其双方共同居住,在没有任何证据的前提下,故意将租赁房屋的用途表述为暧昧用词“共同居住”,为后续的错误判决铺垫,是纯属主观臆断的错误认定。
为此,黄子芸提供了其2022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与吴某、张某飞三人也合开公司,同样商住一体,男女同住的证据,表明上述行为是很正常的行为,二审法官魏蓉明显在混淆概念、恶意推测。
其四,二审将几张李某民提供的“卖萌”“摆拍”照片,说成是“亲嘴、亲脸的照片”,与事实不符。
法律人士表示,这是二审法官对新事物不接受的状态,没有对时代观念的理解,也可能是故意为后续错误判决打基础。况且该照片是第三人拍摄,一般人不可能在有他人在场的情况下“亲嘴、亲脸”。且该照片是李某民提供的,如果李某民与自己存在不正当关系,李某民完全可以提供更直白、更露骨的照片,但是李某民提供不了,只能提供一些偶然“摆拍”的照片。
其五,周某风提供的录音系剪辑、拼凑而成,没有经过庭审质证,也没有将该证据提供给再审申请人。二审判决后,黄子芸要求二审法院将录音提供,二审法院明确表态“没有”。二审判决将没有质证的或者根本不存在的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涉嫌违法。
其六,周某风提供的黄子芸与李某民姐姐、与李某民侄子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黄子芸在二审庭审中明确否认是自己的微信,并称自己没有那个微信号,并当庭要求周某风提供原始载体予以质证。然而,在周某风没有提供原始载体的情况下,二审法院违法进行了确认。对此,黄子芸表示,这是周某风伪造了微信聊天记录。否则,周某风为什么不申请李某民的姐姐、侄子李某出庭作证?显而易见,是周某风怕事情败露。
二审法官被指判案逻辑荒谬二审法院认定“黄子芸与李某民在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期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是错误的,该认定违背事实,也超出法院的裁判范围。
其理由是:
一、二审法院以李某民提供的几张两人合照,就主观臆断为“情侣合照”,二审法院凭着何种标准划分“情侣”?黄子芸也出示了多张自己与其他女同事“嘟嘴卖萌"“摆拍"的合照,也是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包括酒店),难道法院就可以判定超出一般关系,是“情侣关系",认定事实是“同性恋”!?况且,“原审”周某风提供的照片是李某民提供,而且是他自己摆拍亲脸黄子芸,明显是李某民处心积虑故意为之。
二、二审法院以“5200”、“2020”的微信转账是特殊含义的数字,就认为周某风提供的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是带有明显的主观倾向性。黄子芸与李某民相互转账近80次,还有其他特殊的数字吗?没有!如果是“情侣关系”,那么就绝对不会仅出现这两个二审法院所谓的“特殊数字”。况且,二审法院认为5200也是特殊数字,实在是匪夷所思。
再审黄子芸提供了与他人合开公司9个月时间,也存在“520"“2222"转账记录,其同事吴某和张某飞出示证明表示,不代表任何意思,就是工作正常收入,碰巧数字而已。
小编随机采访了周围“情侣",不说一年时间,就短短一个月时间,老公或男朋友都会有多笔“520"类似数字的转账红包。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带有倾向性的认定,明显有失公允,超出法院的职权。
此外,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李某民账户里的款项就是与周某风的共同财产问题,这个认定是绝对的主观臆断,毫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系片面认定,凡进入李某民账户的金钱就是李某民的财产,这种认定违背基本法律常识。
首先,从自然人从事社会经济交易方面来分析,个人账户汇入的金钱不一定是其个人财产,而要分析汇入金钱的来源和性质以及与他人经济往来的情况。二审法院在没有确认李某民账户金钱的来源和性质的情况下,就认定进入李某民账户的金钱就是李某民的个人财产,那是否意味着,李某民是否就享有了一种特权,以后只要李某民将钱转给他人,周某风就可以以李某民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要求他人予以返还?很明显,二审判决这种逻辑是荒谬的。
其二,从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分析,二审法院判决盲目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认定也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在界定何为“夫妻共同财产”时,有明确的特点,那就是“纯收益”。
但在本案中,二审判决没有查清进入李志民账户金钱的来源和性质就匆忙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是违背法律常识,无事实依据的。
其三,在原二审判决中,周某风及李某民也没有举证证明李某民账户里的金钱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事实表明,李某民账户的金钱都是公司成立之后,他人或者单位汇给公司的销售款。
还有,二审判决认定李某民转账给黄子芸,就是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认定也是错误的。
二审法院确认,2019年12月12日,黄子芸、李某民、李某三人共同以李某名义成立健安公司,李某民系实际控制人。那么黄子芸、李某民、李某就存在一种工作上的关系,健安公司以及江西某光贸易公司的货款都支付到李某民账户。那么,进入李某民账户的金钱在没有进行分配之前,都属于公司财产,不属于李某民、李某、黄子芸其中的任何一人。
黄子芸作为房屋的出租者、健安公司的销售经理、挂名的法定代表人理应享有相应的收益权。而李志民掌握公司的所有收入,故向黄子芸支付房租每月3500元,黄子芸的销售提成及挂名法定代表人工资都是李志民应当支付,黄子芸获得的收入都是正当、合法的。
就黄子芸在健安公司任职销售经理、跑业务、做销售,11个月获得13.9万元的工资加销售提成,被二审法院完全否定,让人匪夷所思。
有业内人士表示,对一个年营业额在几百万的医疗器械公司来说,这点工资加提成并不算高。
况且,健安公司也出具了相关证明,提供了黄子芸销售提成明细等,证实这13.9万元为合法收入。
然而,二审判决的结果却认定黄子芸在健安公司工作期间,没有一分钱收入,这是明显的枉法裁决。难道仅仅因为其是一个女人,就任凭李某民与周某风共同谎称是李某民情人,而剥夺其合法权利?黄子芸辛辛苦苦为公司工作却没有一分钱报酬,她怎么生存?连房子也要白租给别人使用?还要背一个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污名?
黄子芸说,本案中,周某风提供的所有证据都是李某民提供的,并且表现出在2019年一开始就处心积虑地设计套路,以达到既要我为其工作,又不愿支付报酬的非法目的。
此外,关于本案的立案审查也存在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权利人行使赠与合同撤销权的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而周某风在2019年就已经知道李某民转账给黄子芸,却在2023年提起诉讼撤销,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
有消息指,原二审程序中,周某风的代理律师陈某系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金某兰的配偶,其在法院系统有着广泛的人脉资源,故有理由怀疑二审办理的是“人情案”、“关系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