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原告到被告经营的居然之家大理体验馆购买地板,并与案外人王志朋签订买卖合同。2021年10月24日,原告通过案外人王志朋分享的付款码向其支付5000元货款。2021年12月3日,原告向案外人王志朋指定账户转账支付5000元货款(该买卖合同纠纷通过【2022】云29**民初1332号案件另案处理,案涉合同已解除)。
2021年12月29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举报情况说明》,举报案外人王志朋私收货款,要求被告兑现举报奖励承诺,被告收取《举报情况说明》原件后以举报条件不成立为由,未向原告兑现奖励。
另查明,被告为保证消费者权益、防止其经营的居然之家大理体验馆内商家私自收银,在其经营的居然之家大理体验馆内多处粘贴海报鼓励消费者进行举报。原告拍摄被告放置于商场扶梯入口的海报载明:“请把钱交给居然之家,我们将保障您的所有权益,如遇商家私自收银,可至-1楼服务台举报。”被告提交的放置于商场中厅入口的海报载明:“顾客举报品牌私收银,奖励壹万元,当日有效”。后因举报奖励未兑现问题,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被告在商场内多处粘贴海报,其中,所载内容为“顾客举报品牌私收银,奖励壹万元,当日有效”的海报,向不特定的人发布,海报载明明确的条款,视为要约。
被告发布的上述海报载明举报人获得一万元报酬的前提是:
1、品牌存在私收银行为。
2、当日有效。
但本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4日、2021年12月3日向品牌商家缴纳货款,2021年12月29日才向被告举报该商家的私收银行为,不符合悬赏海报的奖励兑现条款,且被告收到举报后以举报条件不成立为由未作出承诺,故该合同并未成立。
原告主张被告发布的其他海报未载明举报的期限限制,但原告所提交的海报照片所载内容不具体确定,不应视为要约,本院不予采信。
律师观点悬赏广告合同应当具备以下特点:特定的悬赏人,以广而告之的形式要求不特定的对象完成某一行为,不特定的行为人按照悬赏人的要求实施某一行为,并因此而取得了向悬赏人索要报酬或奖金的权利。
一般的悬赏广告合同纠纷,悬赏广告的发布即为悬赏人发出的要约,完成特定行为的人其行为即为承诺,双方形成合同关系。
本案中,法院之所以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在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基础不成立,即未达到悬赏广告设立的兑现条件。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悬赏广告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