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例:自然人佣金收入130万被查

中中专注 2024-08-02 16:54:33

纳税人名称 某某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一稽 罚 〔2024〕 *** 号

处罚类别 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一)增值税

经查,你于2020年~2022年取得佣金收入1,300,000.00元(含税),未申报纳税,造成少缴增值税4,950.50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针对上述增值税问题,你2020年~2022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73.27元、教育费附加74.26元以及地方教育附加49.51元;

(三)个人所得税

1、你于2020年~2022年取得佣金收入1,300,000.00元(含税),未按规定申报;

2、你2020年~2021年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报销形式取得工资性收入35,947.00元,未按规定申报;

综上1~2项,经计算,你造成少缴2020年~2022个人所得税342,885.57元(其中:2020年74,284.41元、2021年21,681.73 元、2022年246,919.43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你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4,950.5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3.27元、个人所得税342,885.57元,合计348,009.34元,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公告***年第***号)附件《***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代码“202”之规定 “配合检查、调查,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

处罚结果 鉴于你于2024年3月26日预缴增值税4,950.50元,个人所得税342,885.57元,对你已补缴税款347,836.07 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173,918.04元;未补缴税款173.27元占应补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下,处尚未补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即103.96元。即决定对你处以罚款174,022.00元。

处罚生效期 2024-07-1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来源 税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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