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除了专家懂外,估计大多数普通人看不懂

谈谈农的鼓与呼 2024-07-04 02:46:55

前几天,对于农村农民甚至于整个社会,发生了一件影响农村和农民长远利益的大事,那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经表决通过,从明年5月1日起执行。

对此,社会高度关切关注。有人欢呼,称此法全面维护农村经济组织和成员合法权益,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共同富裕,推进乡村振兴;有人担忧,怀疑是不是要改变当前农民个体生产经营模式,恢复此前的农村大集体?也有人憧憬,农民转变为集体经济成员,享受相应权益,人在家中坐,钱(分红)从集体来?当然了,看了相关的相关法律条文后,更多人的反应是:看不懂啊看不懂。

首先,看不懂的就是“统分结合”的问题,条文中定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双层经营体制”大概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村民承包经营,过去,实际上集体所有只是挂名,实质还是以村民自主经营为主,现在呢,集体经济组织除了行使所有权外,还要直接从事经营,规定“统分结合”,统什么分什么,统分有矛盾怎么处置,这个“统分”太拗口,除非立法的专家们,普通人是很难弄明白其中的内容和涵义。

成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们的第一反应,凡是集体经济区域内的村民,都应该自然成为其中的成员。从《组织法》的规定看,留下让人猜测的空间。“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才能被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这里面更有好多看不懂的问题。“户籍在或者曾经在”,这个“曾经”有年限规定吗,三年五年、十年二十年都是“曾经”,当然,不管现在还是“曾经”,还要与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个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哪些方面、能否进行比对量化?谁去界定?估计只有请专家解读了。

还有,“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如坚持这条标准的话,更是要刷掉一大批成员资格。基本生活保障是什么?衣食住行吧,现阶段,农村以土地等财产作为生活保障的无非就是居住和经营收入两个大的方面,居住就是宅基地权,经营收入就是承包土地种植收入,那么,那些己离开乡村到城镇生活定居的人,己在城镇购房定居,虽在农村有宅基地,但不依赖也不居住,他们能否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还有,现在种田种地收入微薄,大多数农民都不把种田作为主要营生和生活保障,除了那些七老八十的年迈老人外,以此为标准,又有多少人合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事关农业农村长远发展大局,事关数亿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但是看了法律条文后,不少人都有同样的感受,那就是有云里雾里的感觉,“看”不懂的又怎么让人操作和参与支持?好在离实行时间还有将近一年,能不能让普通大众通俗易懂,得好好思考和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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