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驾车冲撞市民案凶手樊维秋被执行死刑

大案真实记录 2025-01-20 15:00:58

2024年11月11日,珠海市体育中心发生了一起震惊社会的恶性驾车冲撞事件,被告人樊维秋因个人情感及生活失意,驾车在公共场所故意冲撞锻炼的市民,造成35人死亡、43人受伤的严重后果。此案经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樊维秋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下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对樊维秋案的判决进行法律分析。

樊维秋,男,因婚姻破裂、生活失意,且对离婚后的财产分割结果心怀不满,决定采取极端手段发泄私愤。2024年11月11日晚,他驾驶一辆小型越野车,在珠海市香洲区体育中心内部道路上,故意冲撞正在锻炼的市民,造成了重大伤亡后果。公安机关迅速到场将樊维秋控制,并展开伤员救治等工作。经调查,樊维秋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樊维秋的行为属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范畴。

危险方法的认定:“其他危险方法”是指除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以外的任何足以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樊维秋驾车在公共场所故意冲撞人群,显然属于此类危险方法。

危害结果的严重性:樊维秋的行为造成了35人死亡、43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属于“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且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

主观恶性的考量:樊维秋因个人情感及生活失意而采取极端手段发泄私愤,其犯罪动机卑劣,主观恶性极大。

基于以上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樊维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认为,樊维秋的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当依法严惩。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樊维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珠海冲撞行人案的一审宣判,彰显了法律的威严与公正,不仅是对樊维秋绳之以法,更是对社会的一次深刻警示。人人都要从这起悲剧中汲取教训,深刻反思在人性教育、法律普及、社会矛盾化解、公共安全保障和社会治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改进和完善,尽最大努力把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消弭于萌芽状态,制止在案发之前。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预防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为人们创造一个更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1 阅读: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