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RS18的应用:深入探讨财务报表的列报和披露准则(五)

安用 2024-09-02 18:22:42

2024年4月9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以下简称“IA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财务报表的列报和披露》(以下简称“IFRS 18”或“新准则”)。IFRS 18将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IAS 1”)。IFRS 18将在202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允许企业提前采用。

本篇重点探讨IFRS 18的新要求——利润表结构之筹资类别(特殊要求)。

上篇关于筹资类别的一般要求,建议先行回顾【会计通讯】IFRS 18的应用:深入探讨财务报表的列报和披露准则(四)再阅读本篇。

对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的特殊分类要求

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在确定哪些收益和费用应划分为筹资类别时,也需要将负债区分为第一类负债(纯融资交易产生的负债)和第二类负债(第一类负债以外的其他负债)。

以向客户提供融资为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第一类负债和第二类负债产生的收益和费用分类要求如下:

第一类负债

以向客户提供融资为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在对第一类负债产生的收益和费用进行分类时,需要额外考虑该负债是否与向客户提供融资有关:

► 负债与向客户提供融资有关的,例如企业为了向客户提供融资而专门从银行借入款项,由此形成的银行贷款属于与向客户提供融资有关的负债,该等负债产生的收益和费用划分为经营类别。(提示:为了向客户提供融资而专门借入并持有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该等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产生的收益和费用也划分为经营类别。)

► 负债与向客户提供融资无关的,允许会计政策选择,该等负债产生的收益和费用既可以划分为经营类别,也可以划分为筹资类别。

如果企业无法区分负债与向客户提供融资有关或无关(例如有专门职能的财务公司统筹管理资金的来源、调配和使用),企业应在采用上述会计政策选择时将所有第一类负债产生的收益和费用均划分为经营类别。

前期文章探讨投资类别时,以向客户提供融资为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其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产生的收益和费用在分类时涉及类似的会计政策选择。根据IFRS 18的规定,如果企业同时存在与向客户提供融资无关的负债和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或无法区分有关或无关),对其产生的收益和费用进行分类时,所选择的会计政策应保持一致。分类一致性的要求如下:

第二类负债

以向客户提供融资为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第二类负债产生的收益和费用的分类与大多数企业的一般要求相同。(见上篇关于筹资类别的一般要求)

应用示例

包含主债务的混合合同

以向客户提供融资为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其持有的包含主债务的混合合同产生的收益和费用在利润表中进行分类时,也取决于嵌入衍生工具是否与主债务进行分拆。

已分拆主债务和嵌入衍生工具

► 主债务:评估主债务为第一类负债还是第二类负债,分别适用本篇上述对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的特殊分类要求;

► 嵌入衍生工具:参照单独的衍生工具产生的收益和费用的分类要求。(单独的衍生工具产生的收益和费用的分类将在后续文章中进行详细探讨)

未分拆主债务和嵌入衍生工具

► 属于第一类负债的混合合同:

区别是否与向客户提供融资有关,分别适用本篇上述对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的特殊分类要求,

- 与向客户提供融资有关的,收益和费用划分为经营类别

- 与向客户提供融资无关的,允许会计政策选择,收益和费用划分为经营类别或筹资类别

► 属于第二类负债的混合合同:

适用上篇关于筹资类别的一般要求(属于第二类负债的未分拆混合合同)。企业无需区分该混合合同是否与向客户提供融资有关,也不适用上文提及的会计政策选择。

“筹资和所得税前利润或亏损”小计项目

如前期文章所述,IFRS 18要求增加两个小计项目,其中一个为“筹资和所得税前利润或亏损”。该小计项目位于投资类别之后和筹资类别之前,用于帮助使用者分析企业筹资决策影响前的业绩情况。

IFRS 18还规定,如果企业以向客户提供融资为主要业务活动,且对与向客户提供融资无关的第一类负债做出会计政策选择,将其产生的收益和费用划分为经营类别,也就是说第一类负债(无论是否与向客户提供融资有关)产生的所有收益和费用均划分为经营类别,则企业不应列报该“筹资和所得税前利润或亏损”小计项目。原因是,该类企业已经将纯融资交易负债产生的所有收益和费用包含在“经营利润”中,此时再使用“筹资前”字样的小计项目会提供误导性信息。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提供有用的结构化汇总信息,必要时企业可以在投资类别之后和筹资类别之前使用额外小计项目,例如“经营利润和投资收益小计”等,但不可以使用“筹资前”等带有误导性的表述。

对利润表结构的其他具体内容以及管理层业绩指标等内容的深入探讨,敬请期待后续系列文章的发布。对于已经发布的文章,您可以通过如下链接进行回顾!

第一篇——报表和附注中信息的汇总和分解 :

第二篇——利润表结构概况和特定主要业务活动:

第三篇——利润表结构之投资类(包括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

第四篇——利润表结构之筹资类(包括一般要求):

本刊物中的观点为安永截至2024年7月的观点。随着后续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财务报表的列报和披露》的采用以及其他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的相应修订,我们将持续观察并探讨其他相关事项,在此过程中,我们的观点可能会发生变化。

本文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所撰写,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请向您的顾问获取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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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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