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狗追人赔偿案教育了一村人

人民法院报 2024-12-25 11:19:18

“杨法官,自从上回你们来村里一趟,当着大家的面把邻里纠纷现场解决了,一并让困扰村里好久的养狗问题也文明规范起来了,真的太感谢了!”周一一大早,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练市人民法庭法官杨明宇就接到了来自练市镇社会治理中心调解员施晨的感谢电话。

图为今年夏天,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练市人民法庭法官杨明宇(中)与书记员沈莉霞(右)在练市镇荃步村实地走访,以案释法,提醒村民管理好饲养的狗。

调解员赞誉不绝的现场解纷有啥魔力?不仅缝合了乡邻间不愉快的“裂纹”,还让村民牵起了村里的养狗“文明绳”。

原来,就在今年8月5日,练市镇荃步村的村道上,11周岁的杨某独自在练习骑自行车,经过邻居钮某家时,院里两条未拴绳的大土狗突然吠叫着窜出追逐起杨某,孩子一时心慌,猛蹬脚踏板往前逃避,导致不慎摔倒,附近的村民见状马上通知了杨父。家人随即带孩子前往医院,医生诊断其为左肱骨髁上骨折,住院11天,花费医疗费10360.48元。孩子出院后,杨某就到镇上社会治理中心讨要说法,要求钮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用等共计25960.48元。

“我家的狗都没有咬到他,是他自己骑车不稳摔伤的,为什么要我来赔偿损失啊?”

“不是你家的狗冲出来追人,我儿子会摔倒吗?”

“孩子摔伤我们也不想看到,但我家狗碰都没碰到他!门口的大路每天都有人在走,难道以后谁摔在我家门口就都得让我来承担责任?”

这样的纠纷还是第一次碰到,施晨本来心里就没底,眼见调解室里双方越嚷越激动,他赶紧拨打了练市法庭的电话,向法官求助。

接完电话,杨明宇赶紧喊上书记员沈莉霞:“走!村里的事我们就到村里去解决。”

到了村里,在调解员的引导下,杨明宇直接来到钮某家门口,看了院里两条土狗的情况,同步又让沈莉霞前往派出所调取监控,对整个案情有了全面的了解掌握。眼见身着制服的法官到来,村路上也聚集了不少村民,杨明宇索性就把钮某、杨某两家拢到一处院里,现场开展调解。

“你们这起纠纷其实是一个比较少见,但也比较典型的饲养的动物‘无接触式’侵权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简单点说,本案中,只要这孩子不是故意或因自身重大过失摔伤的,动物饲养人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且,侵权的方式也不一定要求咬到或接触到,吠叫、追逐、跳跃等也都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如果有人因所饲养动物的此类危险行为而造成了他人损害或损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也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听到这里,大家开始议论纷纷,原来就这样的纠纷,民法典上已经写得这么清楚了呀。钮某虽然对承担赔偿责任没了争议,但也提出赔偿金额的疑问。

杨明宇又耐心向双方解释道,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所以杨父作为杨某的监护人,也需承担相应责任。此外,杨父主张的损失费用里,除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其他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有不合理的地方,需适当调整。

最终,杨父与钮某当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钮某一次性赔偿杨某因本次人身损害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6000元,并当场结清。在调解员的一并撮合下,两家终于握手言和。

而杨明宇考虑到农村普遍的养狗习惯,趁此机会也向围观村民作起了宣讲:“大家想想,自家院子里是不是也养着狗,但是从来没想过拴绳或关进笼子,这一次已经有孩子受惊吓摔伤了,如果继续放任不管,下一次受伤的也许就是自己的家人,大家也不想这样的事情再发生吧?”

“法官说得有道理!”身边的群众纷纷赞成。杨明宇的这番话,很快就在村里传开了,养狗的村民纷纷拿出牵狗绳,牵起文明绳,牵牢责任绳。

来源:人民法院报·2版

作者:潘墨钦 孟凡磊 | 摄影:潘墨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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