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主动投案接受调查!

汕尾市民网 2025-02-14 11:23:07
警示!汕尾市陆丰市一村民烧花生藤引发火灾,被拘留!

近日,陆丰市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公安机关查处一起野外违规用火引发火灾的行政拘留案件,涉事女子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10日13时35分,汕尾市陆丰市河东镇高田村一废品站着火,119指挥中心接获报警后,立即调派陆丰城东消防救援站出动6辆消防车、27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到场后,废品站已处于猛烈燃烧状态,且伴有大量浓烟,为防止火势继续蔓延,现场指挥员立即组织灭火救援,经过紧张扑救,现场明火很快被扑灭,所幸无人员伤亡。

陆丰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此次火灾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调查认定,起火原因为村民郑某在处理自家田地里的花生藤秸秆时,未充分考量周边环境及潜在风险,直接点火焚烧。由于用火不慎,火势迅速失控,引燃了周边杂草。火苗借助风势迅速蔓延,很快烧至附近余某的废品站。废品站内堆放着大量易燃物品,瞬间被大火吞没,大量货物化为灰烬,房屋建筑也严重受损,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2025年2月11日16时许,违法嫌疑人郑某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接受调查,对其因过失引发火灾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郑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这起事件看似偶然,实则是安全意识淡薄的必然结果。郑某不但要面临着公安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还要面临废品站损失的巨额赔偿。在此,我们呼吁广大村民朋友,一定要引以为戒,充分认识到焚烧秸秆的危险性。不要为了一时的方便,而忽视了潜在的风险。

当下正是春耕播种的好时节

一些农户在春耕前

有焚烧秸秆、玉米秆、杂草的习惯

但春季天干物燥

田地附近如果有树木、住宅

烧荒时极易引发火灾

相关案例

案例一:2024年3月20日,青海西宁市湟中区多巴镇扎麻隆村发生火情。经调查,系张某在其租赁的耕地内焚烧燕麦秸秆时不慎引燃周边耕地内的云杉、油松、圆柏等苗木。

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失火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二:2024年3月18日,北京市房山区某镇一耕地发生火情,辖区消防救援站迅速出警将其扑灭。

经调查,违法行为人王某在承包地内违规焚烧杂草引起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公安机关给予王某行政拘留12日处罚。

焚烧秸秆、烧荒烧草引发的火灾即便不是主观纵火,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普法时刻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对焚烧秸秆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2项的规定,以“过失引起火灾”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春耕农忙季

防火要注意

大家在忙碌的同时

千万不要忘记消防安全

来源:汕尾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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