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08日12时14分许 ,杨某驾驶四轮电动车沿西平县凤鸣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凤鸣路与祥和路交叉口,与胡某驾驶由南向北左转弯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胡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分析:杨某驾驶四轮电动车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杨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西平交警提示:驾驶人谨记红灯停,绿灯行,守法才能平安回家。
(通讯员:郭俊英 编辑:刘铁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