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吸引企业做税收筹划,在其自建网站上发布关于税收筹划的广告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字(2022)217号
名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市**区......(科技创业空间)(集群注册)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摄影扩印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商标代理;家政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已发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6月22日,我局接国家税务总局**市**区税务局《认定意见书》,称当事人在其网站上宣传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虚假宣传。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30日在**区**街道***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网址为http://sc02.********.cn/?ky=税收洼地的地区&bd_vid=109470的网站上发布有关于税收筹划等内容的广告,其部分内容与当前税收政策不一致。2022年7月13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其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税务机关向我局提供了《关于**网络科技公司虚假广告宣传的相关说明》等相关证据,确定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2022年8月22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为一家做百度推广及知识产权、商务代理代办服务的公司。当事人为了吸引企业做税收筹划,在其自建网站(网址为http://sc02.********.cn/?ky=税收洼地的地区&bd_vid=109470)上发布有关于税收筹划的广告,网站具体内容有:首页醒目位置有蓝底白字“为您制定合理节税筹划方案代理记账政策咨询工商变更您值得信赖的好伙伴”的内容,该内容上分有“首页”、“注册公司HOT”、“代理记账HOT”、“工商服务”、“税务筹划”、“灵活用工”、“产业园”、“公司简介”等板块;蓝底白字内容下方有“我们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园区直属招商平台享更多税收优惠”字样,该字样左下方有“增值税返还纳税额25%政府财政扶持高额税收奖励”、“企业所得税节税比例高个人独资企业不交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节税比例高个人独资企业核对征收”三个活动窗口,活动窗口均可以点击“了解详情”;三个活动窗口旁边有红色大写加粗的A、B两板块,其中A为个税核对征收,下方有“个人独资企业不交企业所得税个税申请核定征收,享固定税率综合税负仅3.5%,节税90%以上”,下方为B高额返税退税,内容有“税收洼地政策返还地方留存高达70%以上大幅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再往下为“我们的节税效果安全快速高效的为企业及高净值人群合理合法合规的降低税负”,其下方左边为税筹前,其右边为税筹后,税筹前内容有“开票300万增值税34.5万利润100万企业所得税25万利润100万个人所得税20万”,税筹后内容有“开票300万增值税27.6万利润100万企业所得税全免利润100万个人所得税2.2万”,其下方有税务筹划后大幅降低税负,节税49.7万元。该网站下方有“定制专属您的行业解决方案”。下方依次有“服务行业”、“贸易公司”、“生产制造”、“医药行业”、“广告/文化/传媒”、“软件行业”六类行业,每个行业下面有“增值税降低企业所得税减免个人所得税税降低”的比例;其下方最底部有“****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字样”。
经国家税务总局**市**区税务局认定,当事人上述内容存在以下问题:1、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原则上实行查账征收,特殊情形税务机关才实行核定征收,且税务机关在实施核定征收时,不同行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不同,为5%-20%,不存在固定税率。
2、在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文件规定下,在采取合法手段的前提下,利润为100万的企业无法实现宣布所称的企业所得税全免。
3、当事人宣传的税收筹划前,100万利润缴纳20万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后,只需要缴纳2.2万元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当事人宣传的内容,税率为20%。而当前适用20%税率的个人所得税税目只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网站宣传的效果只有通过改变应税项目(非法手段)等手段才可能达到宣传的节税效果。
另查明,当事人在其网站宣传的“服务行业”、“贸易公司”、“生产制造”、“医药行业”、“广告/文化/传媒”、“软件行业”六类行业,每个行业下面有“增值税降低企业所得税减免个人所得税税降低”的比例,该比例数据当事人均无法提供相关依据及出处。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2、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网页截图打印件、本局制作的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发布有税务筹划广告的事实。
3、国家税务总局**市**区税务局出具的《认定意见书》及《关于**网络科技公司虚假广告宣传的相关说明》,证明当事人在其网站上发布的广告与当前税收政策不一致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中国国家顶级域名证书》复印件,证明涉案网站为当事人所有的事实。
本局于2022年8月30日以***市监告字(2022)19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广告主或者广告发布者就其提供的服务内容、允诺信息在广告中作出表示,以此为卖点吸引广告受众,从而影响他人决策的,其表述的信息应当准确,清楚,明白,避免广告内容误导接收对象。
本案中,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内容,在个税核定征收享固定税率及税收筹划前后节税效果方面,做了与当前税收政策不一致的宣传,可能会误导纳税人寻求当事人提供税收筹划服务,且不一定能达到当事人宣传的节税效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的规定,属于在广告中对服务的内容及允诺未准确、清楚、明白表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当事人在上述广告宣传中使用了税收降低比例数据,未表明该数据出处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之规定,属于广告使用数据未表示出处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之规定,也应当予以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同一广告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两条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我局介入调查后第一时间关闭了上述网站,根据《**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应当作出从轻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2、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中缴款码通过银行线下或扫描二维码线上缴纳罚款(收款单位:**市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2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