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直是民事再审工作中的“老大难”。这类纠纷不仅事实复杂、专业性强,还涉及众多法律问题,稍有不慎就容易因事实不清或错误而被再审发改。今天,就来深入剖析一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事实查明和审查的那些事儿,希望能为相关从业者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
一、施工基础性事实的查明:细节决定成败
(一)行政审批手续:合规建设的“通行证”
一个工程项目从无到有,要经历诸多行政审批环节。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这“四证”缺一不可。土地规划许可证虽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提,但本身并不影响施工合同效力。而施工许可证虽与工期有关联,却也不影响合同效力。关键在于,发包人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直接关乎施工合同的效力。庭审中,通过询问查明工程项目是否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能为判断施工合同效力奠定基础。
(二)施工合同签订:书面约定的“硬杠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施工合同标的额大、履行周期长,书面合同是常态。审查合同时,重点关注是否通过招标方式签订、签订了几份合同以及是否存在补充协议等。这些细节,往往隐藏着纠纷的隐患。
(三)施工工序中的关键事实:按部就班的“施工图”
建筑工程施工顺序一般为:开工→桩基工程→地基基础工程→一次主体结构工程→二次砌体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等→完工/竣工→竣工验收。不同施工阶段,对应着不同的关键事实。
1. 开工日期:工期争议的“起跑线”
施工准备的“三通一平”(水通、电通、路通和场地平整)是开工的前提。查明实际开工日期,对于认定工期天数、工期责任至关重要。如果开工通知发出后,现场还不具备开工条件,那么实际开工日期应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准。这直接关系到承包人能否主张迟延开工损失。
2. 施工阶段:进度付款的“时间表”
桩基工程、地基基础工程等各个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完成时间,与进度付款紧密相连。比如,主体结构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一定比例的进度款,但如果对主体结构的范围存在争议(是一次结构浇筑完成还是包含二次结构),就会引发付款纠纷,进而影响工期责任的认定。
3. 工程是否完工:工程款主张的“分水岭”
查明施工合同约定的承包内容是否施工完成,直接关系到承包人能主张的工程款性质。如果工程未完成,且合同未解除或终止履行,承包人只能请求支付进度款;若合同已解除或终止,则可主张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
4. 竣工日期:质保金返还的“截止点”
竣工日期的确定,需要区分完工日期、竣工验收日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竣工日期有不同情形: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发包人拖延验收时)、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发包人擅自使用时)。这个日期不仅关系到质保金的返还,还与工期责任、工程质量紧密相连。
5. 质量验收:工程质量的“验收章”
质量验收贯穿施工全程,从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到最终的竣工验收,每一步都至关重要。竣工验收报告是对工程质量的最终评定。在施工过程中,如果承包人只完成了部分工程就退场,他可以提供检验批、分部分项验收资料来证明质量合格并主张工程款。同时,对于人防、消防、节能等专项验收,特别是消防验收从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的变化,也需要特别关注。
二、施工合同关系的审查:厘清身份与责任
(一)书面合同:合同关系的“书面证据”
有书面合同,一般就能认定合同关系成立。但如果没书面合同,原告要证明自己参与了施工,否则主张很难成立。即使原告能证明自己施工了,对方也可以通过合理解释来反驳,比如说明工程是否转包、分包给了其他人。
(二)合同地位:各方权利义务的“定位仪”
要查明当事人是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转包人还是实际施工人,依据合同主体身份、施工范围、实际履行情况等来认定。不同的身份,对应着不同的权利义务。
(三)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复杂关系中的“关键钥匙”
实际施工人身份的认定,需要从多个方面综合审查:
1. 是否参与合同签订
看原告是否与承包人有真实劳动关系,是否作为承包人的委托代理人参与合同磋商和签订。
2.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交纳情况
在有实际施工人的情况下,这些保证金大多由实际施工人交纳。查明保证金的实际交纳人,有助于认定身份。
3. 合同履行情况
实际施工人是实际履行施工义务的人,要审查其在施工过程中的付款、签订合同、持有施工资料、参与结算等情况,以及发包人、承包人是否向其付款等。
(四)转包、违法分包与借用资质的区分认定:复杂情形下的“精准识别”
实际施工人可能是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的施工人,也可能是借用资质的施工人。这三种情形对各方的合同关系、责任范围影响不同,必须仔细区分。从合同签订时间、招投标情况、是否参与合同磋商订立、合同中双方关系的表述、施工范围等方面综合审查,才能准确判断。
三、责任承担主体的认定:合同相对性与突破的“平衡术”
合同相对性是处理合同纠纷的基本原则,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也存在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况。
(一)发包人、承包人、实际施工人三方关系中的责任承担
1. 转包、违法分包情形
发包人与承包人是总承包合同关系,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是转分包合同关系。总承包合同有效,但转包、违法分包合同无效。承包人基于合同相对性向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义务,发包人则在欠付承包人工程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义务,但不包括利息、损失等。
2. 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情形
发包人明知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施工,形成两个合同关系: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的事实施工合同关系,以及出借资质人与实际施工人的借用合同关系。这种情况下,发包人承担全部付款责任,包括工程款、利息、停工损失赔偿等。而出借资质人的责任承担则要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来判断,若其仅承担协助结算及转付工程款的义务,那么就应查明其有无截留工程款。
3. 多层转包、违法分包关系中的责任承担
以发包人 A→承包人 B→转承包人 C→实际施工人 D 为例。实际施工人 D 只能向其合同相对人 C 主张权利,不能向 B 主张。发包人 A 在多层转分包关系中,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 D 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 A 承担责任。
四、施工合同效力的审查:合同效力认定的“严格把关”
合同效力的认定,是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关键。法官必须主动审查,不能以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或双方确认的效力为准。常见的合同无效情形包括:
(一)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若未办理该证,合同一般无效,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审批手续的除外。若发包人能办理却不办,再以未办审批手续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二)承包人无资质
承包人若无相应建筑企业资质,合同无效。
(三)未履行招投标程序
必须招投标的项目未经招投标程序直接签订合同,合同无效。但不属于必须招投标范围却履行了招投标程序的项目,双方不得再签与中标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
(四)招投标过程违法
若招标人与投标人在招投标前就实质性内容进行磋商,或存在先施工后招投标等情形,中标无效,相应合同也无效。
(五)存在转包情形
承包人将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施工,转包合同无效。
(六)存在违法分包情形
总承包单位将专业工程分包给无资质单位,或将主体结构分包,违法分包合同无效。
(七)签订多份施工合同
若部分合同非真实意思表示,仅用于备案等其他用途,应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复杂多变,但只要在事实查明和审查上做到细致入微、严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