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因嫖娼被学校开除,不服后起诉学校!

分享日记 2022-11-24 10:01:19

研究生因嫖娼被学校开除,不服后起诉学校!对于这个事件发生在2020年9月底,上海某高校研究生阿华(化名),在一宾馆内和一名失足女发生关系。一个多月后,该失足女被警方查获,供出了阿华,随后阿华被当地警方行政拘留三日。警方向阿华所在高校通报上述情况后,学校给予阿华开除学籍处分。

阿华对处分不服,于2022年1月将学校起诉至法院。理由是他被公安机关行拘3日情节较轻,而学校处罚太重。一审法院认为,学校程序符合规定,尊重高校教育自主权,认为学校处分并无不当。11月22日,代理律师称,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将依法提出上诉。

案由:

研究生嫖娼被开除学籍,起诉学校“处分太重”

案件当事人阿华(化名)案发时系某高校研究生,今年27岁。

2020年9月底的一天,阿华在学校所在地一家宾馆内和一名失足女发生关系。一个多月后,该失足女再次和他人发生交易时被警方查获,供出了阿华。

2020年11月5日,阿华被当地警方行政拘留三日。2021年6月,当地警方向阿华所在高校通报了阿华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2021年7月1日,学校告知阿华,学校拟对其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阿华认为,他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并非犯罪,开除处分太重且无上位法支持,向学校提交了《异议书》。

2021年7月8日,学校保卫处在听取了阿华的陈述和申辩、征求了阿华所在院系的意见后,正式向校领导报呈请示,建议给予阿华开除学籍处分。2021年9月6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阿华开除学籍处分。

阿华对学校处分不服,于2022年1月将学校起诉至向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同时对学校学籍管理相关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阿华起诉学校的主要理由是:学校公布的《处分条例》既规定,学生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于免予刑事处罚,或者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同时又规定,对于嫖娼行为,不留余地作出开除学籍的顶格处理,两者相互矛盾。阿华指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他顶格作出开除处分,处罚明显过重。

审理:

法院尊重高校的教育自主权,认为学校处分并无不当

庭审期间,学校辩称,阿华嫖娼有行政处罚决定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学校对他的处分决定程序合法。

学校指出,高校有自主管理学生的权利。该校的《处分条例》制定后经备案并向学生公布,可以作为处分依据。因此,请求法院驳回阿华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学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据此,学校具有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职权。

本案中,学校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听取了阿华的陈述和申辩,征求了阿华所在院系意见,经合法性审查后报校长会议批准,程序符合规定。

关于学校能否适用《处分条例》第四十条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以及该条规定是否具备合法性的问题,《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因《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赋予了学校对受教育者进行管理和处分的权力,在此基础上,涉案学校《处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卖淫、嫖娼,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该条款体现了其教育自主权,而法院在对高校处分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同时,对高校的教育自主权予以尊重。被告学校适用《处分条例》第四十条作出的处分决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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