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有句俗语:“打狗还得看主人。”发展到现在,其实有着更加深层含义,简单来讲就是看人下菜,为了顾及后果谨慎行事,防止因小失大,为自己惹来不必要的争端。
可当事情找到了自己的身上,正当权益受到了侵害还要选择容忍时,在旁人看来不过是懦夫的行为。虽然在日常交际中不惹事,但也并不代表怕事。正如这起发生在小李身上的案件,自己出于自卫打伤他人自养动物,事后竟然还遭到了狗主人的赔偿,小李对此十分不服。
小李一直以来都十分怕狗,这主要还是因为童年的时候被一条大狗追赶的经历,至此之后,小李每次见到狗,都会不由自主的感到恐慌,能避则避。
出于对狗的恐惧,小李确实是从不与狗有任何接触,即便是大老远看见了狗的身影,也会选择绕路走,可这天,当小李吃完饭后在小区花园散步时,却受到了惊吓。
当时人流并不多,小李散步的时候也感到十分惬意,戴着耳机感受这片刻的宁静,让小李十分满足。就在这时,当他走到一处拐角时,草丛中突然跳出了一条大狗,咬住他的裤脚不放。
如此近距离接触大狗的小李,在这一瞬间内心恐惧上升到了极点,再加上大狗死咬着不放的同时,还发出阵阵低沉的叫声,摔倒在地的小李出于自卫,正好手忙脚乱间摸到了一根木棍,当时的小李没有任何思考,直接拿起木棍紧闭双眼朝着大狗猛扑。待到大狗没有任何反应之后,小李这才颤抖着双腿从地上爬起来。
这时,狗主人王某闻声赶来,正好就看见了自家狗被击晕的一幕。事后经兽医诊断,大狗身上多处骨折,左后腿造成了永久性损伤。
好好的宠物狗,仅仅只是一时照看不周,就造成了终身残疾,反观之小李除了身上几处擦伤,在打了针防犬疫苗之后就无其他大碍,王某对此心有不甘,一起之下直接小李告上了法庭,并要求小李对伤害大狗一事承担民事赔偿。
彼时小李也感到十分不服气,自己在路上走得好好的,如果不是他家的这个大狗突然冲上来死咬着自己裤脚不放,自己也不至于会做出这种过激的行为。凭什么仅仅只是因为自己看似损失没有他家狗那么多,就要对此进行赔偿。
那么,出于自卫打伤他人饲养动物需要赔偿吗?
构成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从法律上共有三个条件:其一,侵权行为,即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其二,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人对他人正当权益的侵害,其中正当权益既包括了人身安全,也包括了财产安全;其三,因果关系,也就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实施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三点,被侵权的一方才能有资格向行为人要求民事赔偿。可从整个事件的发生过程中,小李与大狗受伤并没有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
确实,从小李用木棍殴打大狗的行为来看,确实与造成大狗终身残疾存在因果关系,且造成了狗主人王某正当权益的损害,但联系到小李殴打大狗的原因,小李的行为实则并没有违背法律,而是属于法律中所规定的正当防卫。
小李怕狗,自然不可能存在逗狗的行为,并且从小区监控中显示,确实是大狗突然跳出,死咬着小李裤脚不放,从而造成了小李的过激反应。
法律中对正当防卫有着明确的规定,为了使本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虽然王某上诉的是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之间有着本质上的不同,但由于小李本身并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再加上《民法典》中也对此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显然,因此次意外事故是大狗这一方事先挑起,如果不是大狗给小李造成了惊吓,紧急避险而造成了大狗的受伤,所以引起险情发生的一方自然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但由于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所以身为狗主人的王某理所当然的应该承担大狗受伤后的各种医疗费用,而不是借着小李的损失不大为由,向其进行索赔,最终法院驳回了王某的上诉,判处小李无需承担任何理由。
其实,如果小李对此次事件想要深究到底的话,甚至还可以向王某要求索赔。毕竟作为王某自养动物,王某有义务对大狗进行看管,出现在公共场所的时候,需要牵绳遛狗,而不是放任狗去到处乱跑。
由于王某这一不负责任的行为,造成了小李的受伤,纵然只是简单擦伤,但因此打了防犬疫苗的小李,根据过错侵权责任原则,小李有权向王某要求赔偿。
但事后小李不想因为此事耽误自己太多的时间,在审判结果下达之后,小李便与王某之间再也没有了任何联系。
经由此次案件,同时也在告诫众人,饲养宠物就意味着对宠物的负责,毕竟出于自卫打伤他人自养动物,在不超出限度的情况下,对方不仅可以需要赔偿,身为动物的饲养人还要对宠物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毕竟饲养宠物不是一时的兴趣爱好,而是责任的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