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决定和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决定分别是决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和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最终补偿结果的“一锤定音”式的行政行为,是整个征收补偿权利救济的核心所在。
对于被征收人而言,只有推翻了“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将其依法予以撤销并重作,才有望得到更加满意的补偿利益。而在此过程中的协商调解,也是我们提升补偿结果的重要法宝所在。
但是想要撤销补偿决定绝非易事,而且随着县级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不断增强,想要抓住其“违法点”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弄不好,诉讼救济的结果就会很“抽象”——看似赢了,实际输了。
本文,在明律师就结合近期代理的一些案件中的情形提示大家在起诉补偿决定前后需要特别上心的3件事,希望对各位有效救济权利能有所启发。
【要事一:起诉房屋征收决定会对征收补偿决定审查产生微妙影响】都知道对补偿不满征收补偿决定是一定要诉的,那么前面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你诉了吗?诉对了吗?这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在明律师在此前曾指出过,起诉征收补偿决定的要害之处就在于两点:一是能否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实质性的审查;二是能否对评估报告进行实质性的审查。
在这二者中,征收补偿方案绝对居于核心的位置上。如果不审查方案,而是直接默认方案具有合法性,被拿来直接作为“尺子”去量涉案补偿决定是不是合理,那可就真是“一把尺子量到底”了,补偿利益的提升将只是细节层面的,很难有大的突破。
你比如,方案中规定对城中村改造中宅基地上房屋的面积认定“只认到三层半”,三层半以上的无证面积一律给予“一刀切”标准的货币补偿,不给予安置面积和产权调换。而周边类似房地产的价格是10万元一平米,方案中明确仅给予三层半以上部分2000元一平米。
如果你无法促成方案的修改,那么这个补偿标准就不会动,想寻求补偿利益提升就会比较难。
认识到这一点,我们就需要尽可能的把工作做在前面——起诉房屋征收决定,并在诉讼中明确要求审查征收补偿方案具体内容、条款的合法性。那么法院有可能在裁判中明确“征收补偿方案内容的具体争议应在征收补偿过程中予以解决”。类似裁判理由的出现就会为我们在征收补偿决定的救济中提供保障。毕竟,审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的通常是一个法院,二者的被告都是当地的县级政府。
反过来,如果你在起诉房屋征收决定时不注意,被市中院在裁判理由中直接认可了征收补偿方案的合法性和公平性,那么到了起诉征收补偿决定时市中院就不会再对补偿方案进行审查了,这无疑对我们而言是不利的。
【要事二:对征收调查登记结果不服一定要提出书面异议、争取复议救济】对无证房屋、面积的建造年代、“住改非”时间和准确面积的认定而言,征收调查登记结果十分重要。
一旦我们未对这个结果及测绘环节提出异议,甚至在相关材料上签了字,那么征收调查登记的结果就会被作为计算我们补偿利益的依据。
对这部分有异议,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针对调查登记公示的结果书面提出异议,对征收方可能给出的答复及时申请行政复议寻求救济,而不能轻易地去签字确认。
毕竟无证房屋的建造年代、“住改非”房屋的经营时间等都会直接影响到房屋补偿利益的计算,对照方案即可得知其中的作用不小。那么大家一定要对该环节有足够的重视和参与,而不能在人家入户调查、测绘时“不在家”,唱空城计。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这部分争议,自行搜集、提供有利于我们主张的证据十分必要。尤其是在村集体、镇街已针对我们的房屋给出“情况说明”而我们又对其内容不认可的情况下,“谁主张谁举证”在行政诉讼中仍是有其适用价值的。如果咱“举证不能”,只是凭红口白牙去强调自己在30年前就搞了经营,可村委会却证明说你10年前才开始搞,那么中间这20年的出入可就难以被支持了。
【要事三:对评估结果不满一定要及时申请复核评估,必要时自行委托评估】在一些个案中,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不满,认为是错误的评估方法和“可比实例”选择压低了自己的补偿价值,但却并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评估和专家委员会鉴定。
而一旦到了征收补偿决定的诉讼中再去主张,法院完全可能以被征收人未申请复核和专家委员会鉴定为由判定你已经认可了评估结果,进而在对评估报告的审查中作出不利于你的裁判观点。
故此,及时申请复核和专家委员会鉴定,必要时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自行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和评估十分必要。这样在我们起诉征收补偿决定时就会有更加充分的依据去质疑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和公平性,从而实现我们撤掉补偿决定的诉讼目的。
【在明提示】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以上分析有的系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为例,但不妨碍其原理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中适用。对广大被征收人而言,征收权利救济是“一揽子”的,而非仅靠某一个环节、步骤去搞“一锤子买卖”。征收决定或者征地批复的复议或者诉讼,评估报告的审查,调查登记结果的异议,都会成为我们起诉补偿决定时的关键因素和重要铺垫。被征收人一定要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全面布局、举证,才能在日益变得高难度的补偿决定诉讼中占得先机,为进一步的协商调解铺平道路。(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