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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一名男子鲍某在旅行中结识了贾某,回国后主动邀请贾某共进晚餐,并在之后发生了性关系。
然而,几天后贾以母亲住院需要资金为由向鲍借款,但遭到拒绝。
此事发生后,贾再也没有联系或见面过鲍。
事情的转折出现在当天晚上。
当时贾需要一辆豪车作为朋友婚礼的婚车,并主动联系了鲍询问此事。
两人开始聊天时被约好一起去看电影。
他们见面吃完晚饭,在归途中阿宝提议先送狗回家再去电影院观看电影,并将家里好红葡萄酒品尝的建议告知给了她并得到同意。
交换心愿就只喝杯的时候不擅长喜欢喝多少气势洶洶地开端散乱、反胃等体征出现于是走进卫生间后包与其发生性行为期间表达不同意并采取推擦踹等措施进行反抗。
随即, 贾女士哭着向李先生成伙人讨论发生的事情, 而他听闻之后要求贾女士报警并前往包家索赔15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鲍某通过暴力手段强迫贾与其发生性关系。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强迫妇女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了强奸罪。
因此,鲍某被指控犯有强奸罪。
然而,在一审判决宣布后,鲍对此不服并提起上诉,该案被上级法院退回再次进行审理。
针对这件事情重审中包某主要从两人的关系和具体细节来辩称自己不构成了侵犯行为:首先是两人的关系曾经存在过互相吸引,并且之前也有过共同意愿下进行性行为; 其次是只在这个过程中做出轻微抵制反应是因为注意到自己没有使用安全保护措施;第三点则在事件结束后从李及时向朋友请求高额赔款申请看似可能涉及勒索敛财等动机。
按照“主观、客观分别定罪”的原则结合全部证据, 在公审过程中, 重审法官认定包某主观上想要与该女子发生关系、客观上该被告人具有密谋和动手的机会。
而贾因醉酒导致其抵抗力减弱,从而明显表现出反对的行为. 在一定程度内,这可能会违背了她本人的意愿。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 行为人非法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失应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贾以及李所提出来维权申请是符合相关法律规范并且合理。
经最后判决结果显示 鲍某犯下强奸罪,并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
通过这起案件我们再次得到警示无论在任何情境下都要尊重并保护妇女和性少数群体完整身体安全与知情同意,加大社会舆论曝光对于类似事件给予更多监督也需要增加正当与公平维权渠道同时也不能排除部分不良方面利用虚假指控勒索等方式进行敛财行为等问题的存在。
无论何时,我们都应该尊重女性的意愿,并且要自我约束。
如果我们无法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依靠法律来约束自己,保证公正和平等。
男子与旅游认识的女子发生性关系后,赔偿15万,获刑三年半,所以针对这件事,您怎么看呢?
不管真假,对方不同意还硬来,不是强j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