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驾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停车时开门杀使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祥爱临汾 2024-11-16 02:21:34
李某驾驶车辆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期间为了下车去商铺购买物品,违法将车辆停靠在非机动车道内,李某开启左侧前门欲下车时,其所驾车辆左前门壳后中部与王某所乘骑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李某主动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后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李某赔偿王某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审理结果:霍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按规定临时停放,开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造成一人死亡,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另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来源:霍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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