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燕梳楼
昨晚,成都铁路公安处发布最新通报。
通报和视频我都看到了,也听到了部分读者“反转了”的声音。
我认真研究了一下通报,非常详细地还原了冲突过程,我认为是严谨的,也是严肃的。但我并不认为这是什么“反转”,事实上也不存在反转一说。
结合网友发布的东北大哥现场怒斥视频和成都铁路公安处的通报,至少有四个基本事实可以认定:
第一,熊孩子父母是主要过错方;
第二,熊孩子父母一行最先骂人;
第三,熊孩子父母最先拍视频;
第四,熊孩子父母最先动的手。
当双方报警后,被掌掴女孩王某某先后被江油派出所传唤3次,最后一次从晚上8点到凌晨3点半,前后长达7个半小时,目的就是为了劝女孩和解。
可能是考虑到公职身份原因或怕影响孩子以后考公考编,网传对方甚至开出5000元赔偿的条件请求和解,但女孩也比较刚,坚持不和解也不要赔偿。
经调解无效后,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认定双方为互殴,并依据双方在事件冲突中的表现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打女孩王女士罚款200元,出手打人的熊孩子妈妈杨某某被行政处罚500元。
而女孩对此表示不满,在网络上发布事情经过并展示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由此引发舆论广泛关注,也得到了网友几乎一边倒的声援,其中置顶一条评论有8万人点赞支持:
“明明是受害者,为什么好像犯人一样”。
大部分网友表示不理解,案情非常清晰,为何非要调解这么多次?而且长达七八个小时?是和稀泥还是另有调解还是挨打还手还要被罚,有些事情和稀泥的后果就是肆无忌惮。
在巨大的舆论压力下,成都铁路公安处昨晚发布了最新调查通报和现场视频。通报与视频实际上是为此前作出的行政处罚的正确性进行背书,也可以视为何以判定为互殴的依据。
但通报唯一的新证据其实是来自于,女孩遭遇对方掌掴后还了两次手。警方认为,如果女孩的第一次还手可视为正当防卫,那么第二次还手则应认同于互殴。
对于第二次还手,通报的表述为:在列车长和周边乘客的劝阻过程中,20时34分57秒,王某某(女孩)用右手手掌再次击打杨某某(熊孩子母亲)面部一次。
对此,我还有一些疑问,和大家共同探讨。如果不对,也请大家批评。我们还原通报的整个过程来看:
第一,列车长调解时间:20时28分、29分,列车安全员和列车长先后赶到现场进行劝阻和调解。也就是说,列车长是很早就参与现场调解的。
第二,熊孩子母亲第一次动手时间:20时34分46秒,杨某某用右手手背击打王某某面部一次。也就是说,熊孩子母亲不仅先动的手,而且还是在列车长劝阻过程中动的手。
那么问题就来了,为什么把这句“在列车长和周边乘客的劝阻过程中”要特意加在王某某再次击打前面,而不是杨某某动手那儿?不听劝阻率先出手的难道不是杨某某吗?
第三,女孩两次还手的时间:杨某某动手时间是34分46秒,而王某某第一次还手时间是34分50秒,第二次还手是34分57秒,这中间一共是间隔11秒。
大家注意这个时间间隔,从被打到第一次还手,间隔4秒,从第一次还手到第二次还手,间隔是7秒,那么,第二次还手是否可视为第一次还手的延续?
如果认定第一次是正对不正的正当防卫,那么第二次作为第一次的延续,能否也视为正当防卫的延续?但成都铁路警方显然是作为互殴来定性的。
所以,争议并不存在于女子是否在列车长劝阻后仍然还手,而是她们均是当着列车长的面动的手,最核心的焦点在于,第二次还手算不算第一次还手的延续。
我们来看看各方意见。今年3月,最高检与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而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泽刚则认为,从互殴的认定角度而言,欠缺认定依据。孩子在公共场所吵闹是孩子家长监管、教育不到位,可以被认为是有错在先。在受扰乘客提出不满而制止时,孩子父母不但没有正确引导、教育,反而出口辱骂、动手打人,令人不满。
金泽刚认为,案件已经引起广泛讨论,有关机关更应严格依法界分、对相关行为作出准确认定以及公正处罚,“各打五十大板”与过于注重和解的办案思维或许合法,但绝对不合理,不利于鼓励人们勇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相悖。
著名法学家罗翔认为,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行为,属于“正对不正”;而相互斗殴则是互相加害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不正对不正”。所以判定互殴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而成都铁路警方最新发布的通报和视频则更像为自己的处罚合法性进行辩解,而给予网友更多的感受是女孩也不是什么好人,尤其是还手了两次。
但还手两次是不是就可以认定为互殴?有网友找到公安部今年3月份的一份依据,或许能给我们一点答案:
在轻微伤的冲突中,过错方主动打人,然后回击的没有产生更严重的伤害不认为是互殴,是正当防卫。
那么,如果认定王某某在7秒中的两次还手为延续动作,且没有产生更严重伤害的,依据公安部的解释,是不是“不认为是互殴,是正当防卫”?
其实在本案中,双方谁是好人已经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普通人如何代入,在以后遇到类似情况如何应对,是纵容忍耐,还是挨打立正,还是勇于还击?
我们的法律,究竟是约束坏人不敢动手,还是限制好人不能还手?但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大量案件都是以调解为目的,或者是各打五十大板的思维进行处理的。
这种处理方法看似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了,但实际上极容易造成是非不分、颠倒黑白的价值观混乱,也不利于培育民族的抗争精神,长此以往后果是严重的。
按照警方的通报,双方都违法,恰恰把什么是正义弄丢了。
这里并不是说成都铁路警方处理就是错的,更不是鼓励女孩连续还手。本文的最大意义则在于,我们如何从法律角度代入处理类似局面,又如何技术性地把握正当防卫与互殴的尺度。
不管怎么说,这都将是一个经典的案例,也必将对后面的司法实践产生极大的影响。所以建议大家先收藏保存,以备不时之用。
这两天大家都在骂老胡。老胡在另一起列车杀人事件中,非常诧异地说:
“为什么作案者行凶时,受害者极力反抗,援助却没有及时发生?车上的其他男乘客为什么没有在乘警赶到之前一起参与制服凶手?希望这也是调查的内容之一。”
凶手把18CM的长刀带上车,并且因为抽烟把一名乘客杀了,老胡不去指责铁老大安检的漏洞问题,反而以上帝视角埋怨现场乘客为什么没有一起参与制服凶手,并且还要作为调查内容之一。
这种奇谈怪论确实令人匪夷所思。在他看来,现场男乘客都太熊了,太没有血性了,面对一个歹徒怎么就没有敢见义勇为呢?一拥而上制服凶手才是应该出现的局面。
果然,他的评论区翻车了。有人反问老胡,你在场你会挺身而出吗?“乘客参与援助受伤找谁赔?”“如果把凶手打伤了谁出医药费?”“如果我和凶手扭打在一起,算不算互殴?”
如果凶手一出手,就有人见义勇为将凶手打成重伤,而被害人没有死亡或者只是受了轻伤或者就没有受伤,那么见义勇为就成了互殴或者故意伤害,现在这种法制环境,谁敢冒这个险?
面对网友们的懦弱,老胡非常恼火,回复:“呸,你个胆小鬼,也好意思在大庭广众之下提这样的问题!”
而后,老胡再次评论称,“一个人自保可以理解,全车人不敢制服单一凶手就是问题。互联网上这么多人一起宣扬自保主义,是悲哀。”
他应该问,这么多人选择自保,究竟是谁的悲哀?到底问题出在哪?怎么没有乘客人挺身而出反倒成了“应该调查的内容之一”了?
人性的丑陋就是,在无权无势和善良的人身上挑毛病,在有权有势缺德的人身上找优点。当老实人受到伤害的时候,还要劝他们要忍耐和大度。
生活中总有一种人,明明自己不行,但喜欢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对别人指手划脚。他们评判是非曲直的标准,就是看着权势的脸色说话。
他们善用两套标准,适用的永远是对自己有利的那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