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广辉
在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关于“仅退款”系列案件中,原告为某电商平台内经营者,被告为消费者。消费者在电商平台购买商品后,使用电商平台中“仅退款”功能,电商平台介入处理后,消费者退款成功。某电商平台内经营者认为消费者“仅退款”的行为使其权益受到损害,遂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消费者退还货款、赔偿快递费及材料打印费等费用。
法院认为,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在某电商平台进行交易,应当认为双方均同意遵守平台规则、管理方式及纠纷处理模式。消费者通过某电商平台申请仅退款,平台介入处理,同意消费者的仅退款申请并告知商品由消费者自行处理,符合《平台合作协议》《争议处理规则》《售后服务规则》等相关约定。上述行为系消费者获得退款且未退还商品的直接原因,消费者并不存在恶意违约行为。故某电商平台内经营者主张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某电商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关于“仅退款”纠纷,如某电商平台内经营者认为电商平台介入后的“仅退款”处理结果影响其合法权益,可按照其与某电商平台间的相关协议另行解决。但同时需要指出的是,任何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都应该遵循诚信原则,消费者在退款时亦应当遵守诚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