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省商丘市,一男一女双双结婚。他们在外出工作时认识并住在一起。他们还生了一个孩子。后来,该女子的丈夫发现并报了警。两人被捕后,被控重婚罪。张某回商丘过年时,家人安排相亲,认识了丈夫李某。之后,两人迅速发展感情。两人于次年结婚。婚后,李在家务农,张则继续回到浙江在工厂打工。
另一名男子陈某也是河南商丘人。张今年26岁。陈比她小2岁,却比张早2年结婚。妻子在老家超市工作,他外出到浙江。在工厂上班,和张某在同一家工厂上班。两人刚好在一个班级。通过接触,他们得知他们是老乡。之后,他们经常保持联系,逐渐熟悉起来。他们经常和同事出去吃喝。两人渐渐相爱了。两人都没有告诉对方他们已经结婚了。之后,张某将租住的房子还给了陈某同住。在其他同事看来,两人是一对。直到过年回到商丘,他们才分开。他们还在春节期间见过几次面。但是他们从来没有去过对方的家。过完年,两人分别回到了浙江,依旧过着从前的生活。不久后,张某告诉陈某自己怀孕了,两人商量后决定将孩子生下来。有了孩子,不结婚是不可能的。两人一商量,一拍即合,事不宜迟。他们不会回到自己的家乡。如果他们在浙江请朋友、同事吃饭,就算结婚了。孩子出生后,张某辞去工作照顾孩子,陈某则继续在厂里工作,但纸终究是盖不住火,因为张某常年不在家,领了证的丈夫李某便也到了浙江,想跟张某一起工作。
尽管在与李某接触时,张某一直劝李某不要来,但李某不听,执意要来。到达后,张因种种原因没有见到李某。这时,李也察觉到了不对劲。一定有什么问题。李某知道张某所在的工厂,便去工厂找张某。当他得知张某怀孕辞职后,又得知张某与陈某结婚,便去找陈某。 .两人见面后,李某气得要打架,被厂里其他人拦住,有人报了警。民警赶到了解情况后,将他们带走,传唤张某某接受调查。
然而,张某并没有来,抱着孩子离开了。他还在路上找了个垃圾桶,把孩子扔了进去。后来经过调查,查明孩子的妈妈是张某,还涉及一起重婚案,于是将案件合并侦查。追问时,陈某表示不知道张某已婚。但陈自己结婚的事实也被查出,他通知了已经领证的妻子程某。两人随后被检方起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1.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重婚或者明知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婚姻不是单指婚姻登记,而是指事实婚姻,因为登记结婚后不可能也不可能再登记结婚。事实婚姻的形式是两个人以夫妻的名义长期同居,周围的人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当然,重婚罪可以由两人构成,也可以由一个人构成。例如,一方单身,在不知道对方已婚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则只有已婚一方才构成重婚罪。至于陈某和张某,虽然两人都不知道对方有家庭,但他们都结了婚,长期同居,还有一个儿子。他们的同事认为他们是夫妻,并且都犯了重婚罪。 2.张另有阴谋。他被传唤时没有出现,逃跑时将一个月大的孩子扔进了垃圾桶。这种行为也涉嫌遗弃罪。 《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遗弃罪,年幼不能独立生活的人有扶养义务而拒不扶养,情节严重的,处固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构成遗弃罪,必须是遗弃有抚养义务又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民法典》第26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作为孩子的母亲,张某虽然被认定为私生子,但仍有抚养义务,遗弃其构成遗弃罪。庭审中,张某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主动认罪认罚。陈某虽然也主动认罪认罚,但辩称两人在一起时并不知道张某有配偶,直到李某来找他才知道。陈虽然不知道张某结婚了,但他自己也结婚了。即使张未婚,他仍然犯有重婚罪。因此,辩方法庭不予认可,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陈某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从轻处罚,张某主动认罪。已受处罚的,应当从轻处罚。陈某被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事实,构成投案自首,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虽然当庭进行了辩护,但也构成认罪认罚情节。张某被传唤后选择逃跑,不构成犯罪。投降。最终,法院认为,陈某、张某均有配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在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生下一女。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张某在满月下遗弃儿童的行为构成遗弃罪。 ,指控的事实和犯罪的定罪均得到支持。归案后,二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张某犯重婚遗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陈某因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间应当相互忠诚、相互尊重、相亲相爱。如果不合适,可以选择离婚,这对四个家庭都有好处!
不以夫妻名义生活就行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