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开后“反腐第一案”:受贿6.9万判死刑,如今有人喊冤

第一老土 2025-02-08 21:49:40

1983年1月17日,广东省海丰县原县委书记王仲因贪污受贿6.9万元被判处死刑并执行枪决。这一案件被称为“改革开放后反腐第一案”,当年这个死刑判罚并没有引起任何争论,所有人都觉得王仲罪有应得,但是现在有人提起这个案子时,却对判罚颇有微词。

有些人根据今天的消费水平以及如今动辄过亿的腐败案件,觉得当年王仲仅仅因为区区6.9万元的受贿金额竟然被判处死刑是一件不可思议的事,甚至为他喊冤。那归根结底,王仲到底冤不冤呢?我们回顾一下这个案子,请大家来评判。

一、王仲的受贿金额:从一台电视机到6.9万元的堕落之路

王仲的贪腐始于1979年,一名广播员为获取赴港探亲的批条,向其赠送了一台17寸黑白电视机(当时价值约数百元)。此后,他逐渐利用职权大肆敛财:

1、直接受贿:收受电视机6台、收录机2部、电冰箱1台等,总价值1.16万元。

2、侵吞缉私物资:从缉私仓库“顺走”手表263只、收录机17部、布料442米等,折价5.8万元。

以上总计贪腐金额6.97万元。

当年一名普通干部平均月薪约50元,王仲的受贿金额相当于一名普通干部116年的工资总和。这笔钱换算成现在的收入,以2024年为例,按照不同的换算口径,大概有以下两种结果:

1、根据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倍数计算(1979年约343元→2023年约4.9万元),增长约142倍。若按此比例,6.9万元≈980万元。

2、若以GDP平减指数(1978年GDP为3678.7亿元→2023年126万亿元)计算,增长约342倍,则金额高达2364万元。

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其贪腐金额在当代均属特别巨大,远超现行《刑法》中“300万元以上”的死刑量刑门槛。所以,王仲死得一点不冤。

二、死刑判决的历史背景:为何必须“杀一儆百”?

王仲案发生在中国改革开放初期,经济犯罪与走私活动猖獗,社会秩序面临严峻挑战。其判决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1、政治影响恶劣:王仲作为县委书记兼打击走私总指挥,却成为走私“保护伞”,导致海丰县被称为“远东国际市场”,基层政权近乎瘫痪。

2、法律从严从重:1982年《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明确要求对索贿受贿行为比照贪污罪论处,且“情节特别严重”可判死刑。

3、中央反腐决心:对于改革开放初期就出现的大量贪腐案件,中央的处理意见要求,必须雷厉风行,抓住不放,要“杀几个”以整顿党风。

此案当时成为全国严打经济犯罪的标志性事件,放在当年的法律框架和时代背景下,王仲也必须判死刑。

总之,无论是放在当年还是放在今天,王仲被判处死刑都是符合法律规定。只是近年来,我国的法律实践中对于经济犯罪慎用死刑,故而王仲这个案子显得有争议。但是,假如今天的时代环境仍如当年一般,则王仲仍然必死无疑。

王仲案的死刑判决是特定历史阶段的必然选择。若换算为今日的购买力,其贪腐金额仍属“天价”,但更关键的是其对社会信心的摧毁。一句话,他一点也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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