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曼后期与安茹时期:郡守职能走向成熟的表现有哪些?

青史留声 2024-12-11 18:01:45

1.国王对郡守的制约

威廉二世时期,郡守在缴纳王室土地税方面常常弄虚作假,中饱私囊。亨利一世即位后,采取多项措施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例如将王室土地税设置一定的金额,称为“土地金”,郡守需要按时交纳,甚至提前预支。

这一方面保证了王室收入,也防止了郡守假公济私。同时,国王还设置了财政署,一方面使之管理王室财产,另一方面就是监督郡守。由于财政署直接对国王负责,因此对国王体现出巨大的忠诚,郡守受到了强有力的制约。

财政署规定,按照庄稼的收获,郡守必须每年两次前往财政署,上缴土地金。不仅如此,郡守上缴的土地金要按照国王的的标准进行熔炼检验,以防止郡守弄虚作假,并按照一定标准进行折算。

虽然早期的财政署各方面还很不健全,但是对郡守的制约是行之有效的。“1121年,当全国的郡守聚集在财政署上缴土地金时,几乎每人都如坐针毡,他们面色青灰,心惊胆颤,如履薄冰,不少人甚至恐怖地发抖,只有萨里郡守吉尔伯特被传唤后坦然入座”。

当然财政署的人也并非总是清正廉洁之辈。他们得到巨大的权力之后,慢慢也变得贪婪。财政署在进行土地金熔炼检测时,署吏加高熔度,防止郡守上缴不足量的土地金郡守常常无可奈何,眼睁睁的看着自己的利益受损。

好在亨利二世时,财政署各方面都变得更加完备,土地金熔炼检测变得更加合理,但是对郡守的制约则变得更详细更严格。

据《财政署对话集》记载,当郡守收到财政署的署令后,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前往财政署报到,然后第二天缴纳土地金,特别是那些边远地区,一番奔波之后,还没来得及好好的休息,报到后第二天又要前往财政署算账,中途不得离开,直到完全算完为止。

如果郡守无故缺席,缺席的第一天将受到100先令的处罚,第二天就直接上升到10磅。第

三天还未有消息,国王可以任意处置他的财产。

第四天更严重,被认为是对国王的大不敬,将受到财产和人身的重大惩罚。财政署一般不接受郡守的请假,当然特殊情况下也有通融。

“如郡守本人或妻子病重,妻子或长子不幸死亡,或郡守需要在法庭上为封君作遗嘱之旁证义务等,此时郡守可以请假,但是并不意味着土地金可以延期交付,郡守必须派遣下属或长子代替自己前往财政署上缴土地金,并递交请假条。

如果情况属实郡守才能避免惩罚。此外,如果郡守交付不足量的土地金,差额部分郡守需要用自己的财产垫付,如若垫付不够,郡守还会面临牢狱之灾”。

财政署通过国王的权威,对郡守产生了有效而且强大的法律制约,正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郡守不仅在财政上,在其它方面也受到了有效的制约,而不敢违背王命,虚与委蛇。

亨利一世时期,“在解决困扰所有时代的政府对地方官员的支配问题上,财政署发挥了重大作用”除了财政地位受到削弱之外,郡守的司法地位也受到削弱。

诺曼征服后,国王法庭还未成型,中央还没有独立的司法机构,因此郡会议法庭依然是重要的司法场所,郡守除了负责郡区的司法审判之外,有时也会收到国王的令状,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帮助国王审理王室重大案件,做出判决并执行,征收被审判人的司法罚金。

郡守的司法地位显赫,而且没有有效的监督,长此以往,郡守开始肆意妄为。

“按照惯例郡会议在规定时间和地点,一年召开两次,但是郡守利用司法权力的便利,常常不按惯例,把会议地点设在隐蔽难找的地方,把会议时间设在非常规时间,召开会议之前才紧急通告,从而方便对未出席者实施罚款,并据为己有”。

此时的郡守也不如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郡守那样,在审判案件时依并不总是据实情做出公正的判决,诺曼的郡守经常肆意妄判,导致冤案错案横生,公正难求,沉冤得不到昭雪。

为改变这种局面,亨利一世下令郡守必须按照惯例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郡会议,并提前一个星期通知,杜绝郡守借此敛财。

另外针对郡守的肆意妄判,在地方组建巡回法庭,派遣专门官员代表国王前往地方,负责审理地方司法案件,同时监督郡守。郡守在这个场合成为纯粹的辅助性人员,对案件不再拥有审判权。如此一来郡守的权力得到了有效控制,特别是防止郡守反叛。

此外就是废除郡守世袭制,实行任免制。君主将地方的政权收归中央,从根本上避免郡守在一郡或数郡长期经营,独大一方。由于征服者威廉时期的郡守多为世家大族,其中一些人还是王室官员,参与国王的决策,因此在郡区高高在上,有恃无恐。

他们滥用职权,为害一方,甚至连教会也不放过,侵夺教会的财产。世袭制也让地方贵族长期垄断郡守职位,在郡区开始变得肆意妄为,飞扬跋扈。

再加上伯爵在王权衰微之时都会侵蚀王权,“有的伯爵还是郡守的封建地产宗主,多年任北安普顿郡守的卡哈格勒,就是莫尔吞伯爵的封臣,”这些封臣往往被伯爵控制,对其俯首帖耳,当然会疏于王役。因此他们被称为伯爵的郡守,国王对他们的影响微乎其微。

所有这些都对地方政治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经过王位战争之后,威廉二世曾下决心整饬郡区和郡守。最重要的举措就是任命新任郡守,加强对郡区和郡守的控制。新任郡守多为小贵族出身,家室寒微,但忠心耿耿,唯王命是从。

亨利一世时期,沿袭威廉二世的政策,继续对郡区和郡守进行调整。不仅继续任命新任郡守,而且对世袭郡守实行调整。

亨利一世废除郡守世袭制,实行中央任免制度,将地方权力重新收归中央。最后,打破一郡一守的惯例,实行多郡一守制。

1110年,许多新任郡守兼任数郡郡守,“不晚于1107年,格利贝尔骑士在萨里成为郡守,1110年,他又成为剑桥郡和亨廷顿郡的郡守。奥斯伯特教士受到国王的赏识,成为林肯郡的郡守,之后又被委任为约克郡的郡守。

旁特成为汉普郡和威尔特郡两郡郡守,雷彻斯特的休也是多郡的郡守。巴克兰的休不仅是重要的王室法官,而且是伯克郡,贝德福德郡、伦敦、米德尔塞克斯和哈特福郡等8郡的郡守,受到国王的许多尊重”。

这一个时期不少于17个郡,在国王崇信的6个新任郡守控制之下。到1130年,英格兰所有的35位郡守中,仅仅有7位不是出于国王之手。如此一来,地方郡区的权力大都落在国王的新任郡守手中,国王对地方的控制也得到提升。

但是新任郡守为了保证土地金足额上缴,又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现象。牛津郡郡守雷斯托德漠视王权,侵占王室财产,在地方横征暴敛,汉普郡郡守旁特拖欠王室税款,利用司法特权收取罚金,并据为己有。

郡守依然不能让民众满意,甚至遭到唾弃。斯蒂芬时期就对郡守做出调整,禁止郡守对民众进行勒索,如果郡守在法庭上做出不公正的判决将受到严重惩罚。

此外,“许多郡守仍是大贵族的封臣,受到大贵族的制约,而疏于王命,亨利一世后期,威廉任伦敦郡、肯特郡、赫特福德郡等郡守,他也是格罗彻斯特伯爵的封臣,为了担任伦敦郡守,威廉送给伯爵100马克,最终如愿以偿”。

2.郡守职能的成熟

威廉二世平定大贵族的叛乱之后,开始重新考量贵族官员的任命,对大贵族的信任度大大降低,并限制他们的政治参与和经济利益。而对一些地位低下但是忠于职守的封臣或官员宠爱有加,破格录用,准许他们参与机要。

其中一些官员来到地方担任一郡之郡守,成为地方大员。亨利一世即位后,大力选用新人参与重要事务。这些人多出身寒微,职微言轻,但是他们都忠于职守,唯王命是从,因此受到亨利的赏识。

这些人有的是常年待在国王王室中的仆役,身世不明,多出身草莽,也可能是一些小土地所有者,又或者是骑士阶层中落魄者。他们没有后台,也没有牵绊。他们积极努力,想要改变自己的命运。

正因为如此,亨利提拔他们成为朝臣或者地方郡守,并封赐他们土地,这批官员对国王忠心耿耿,成为制衡大贵族的重要力量,也符合国王管理的需要。

在这批官员中,不少人被任命为中央重要官职。亨利一世统治后期,巴塞特位高权重,宰相罗吉尔也要对他礼让三分。还有维尔成为中央的财政大臣,掌管王室开支。在地方上,更是不乏新任郡守,取代原来的世袭郡守。

1110年,世袭郡守仅仅剩下12人在位,其他的都被新郡守取代,到了1123年,更是仅剩下3位世袭郡守。如此一来,地方郡守的施政与审判能力都得到强化,国王的权威也得到大幅度提升。郡守依附于国王的权力,国王对郡守拥有绝对的支配权力。

同时,亨利一世大力封赏新任官员,“据统计,亨利一世将当时全国约18%没收来的地产,25%的无主继承地,33%的旁系子孙土地和17%的新封领地赐予了新任官员,同时还将拥有16%大地产的女继承人与新任官员婚配”。

一大批新任郡守共同出现,加强了王权,大大推动了王政的施行,也制约了大贵族对王权的限制。

不仅如此,这些新任命官员还常常领受王恩情,例如他们的地产常常获得免税,享受免除丹麦金的特权,所有这些都使这些新任官员更加死心塌地为王卖命。

亨利二世为了加强王权,消除伯爵领的强大势力,一方面减少伯爵领的数量,另一方面在统治的第一年中,任命了大约超过总数一半的郡守,由中小贵族担任,来巩固自身的统治。亨利二世任用官员的方式是灵活的。

一些史蒂芬授予的郡守仍然得到保留,“比戈德,从他的父亲和哥哥那里继承郡守之位,控制着诺福克和萨福克。帕特里克伯爵同样保留威尔特郡郡守头衔,沃尔特依然是赫里福德郡郡守。直到1170年,比彻姆仍是伍斯特郡区的统治者,而且兼任沃尔特郡郡守”。

这样不仅一定程度上拉拢了大贵族,缓和了矛盾,而且选出一大批杰出的官员分布到各个职位上,郡守的执政能力也得到锻炼和加强。

郡守现在是一个有组织的官方力量。郡守仍然是郡区的税收者,不仅负责郡区土地的税收,而且负责征收郡区大大小小庄园的税金,征收一些王室代理的产业收入税。

关于其它形式的课税,如兵役免除税,丹麦金,在理查德一世统治时期征收的犁头税等,郡守均负责征收。一些没有记录在册的土地,被郡守查出之后,将立即被录入土地册,收取土地税。

在理查德统治时期,地方权贵在地方的权力和职责一降再降。郡守执行国王的政策,收缴土地税,辅助审判司法案件。郡的耕种经营仍有利可图,郡守仍然原意偿付沉重的赋税而得到官职。

在约翰统治时期,没收被抓罪犯的动产归于郡守,郡守的私领土地停止缴纳丹麦金。但是这个特权没能持续太久,因为丹麦金在1163年之后不再征收。

此外,郡守通过行使税收权力和司法审判权力,在百户区,村镇和个别的地方横征暴敛。郡守利用手中的权力,决定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通过压迫或非法的方式得到额外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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