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
贾汪区人民政府和新沂市人民政府
分别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哪些地块被征收?
补偿安置方案内容是什么?
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01徐泉拟征告〔202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张小楼煤矿采空区治理的公共利益需要,经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征收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避险搬迁建设。二、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桃源街道张小楼社区范围内(不含农用地),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三、公告期限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4年3月29日至2024年4月15日。四、工作安排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五、其他事项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地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抢栽抢种,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突击装修房屋,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不予补偿。联系人:彭明联系电话:18752117936特此公告。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2024年3月29日02贾政通〔2024〕1号经省政府批准(苏政地〔2024〕127号),贾汪区大泉街道、徐州工业园区、茱萸山街道集体土地2.2446公顷(其中耕地1.6429公顷,其他农用地0.601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等规定,现将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徐州市2024年度第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二、征收土地范围
具体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三、征收时间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征收。四、征地补偿安置征地补偿安置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五、征收工作安排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本批次项目前期已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生效,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我区将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权利人配合开展土地征收工作,被征收土地所在街道、管委会、村(居)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3月27日至2024年4月26日。特此公告。贾汪区人民政府2024年3月27日03新政通〔202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新拟征地通〔2024〕2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墨河街道倪墩村九组、十组、十一组、十三组,神井村,神井村卓二组、神一组、神三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二、土地现状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1. 拟征收墨河街道倪墩村九组集体所有土地1.2925公顷(19.3875亩)。其中,农用地1.2925公顷(19.3875亩),含耕地1.2313公顷(18.4695亩);2. 拟征收墨河街道倪墩村十组集体所有土地0.0899公顷(1.3485亩)。其中,农用地0.0899公顷(1.3485亩),含耕地0.075公顷(1.125亩);3. 拟征收墨河街道倪墩村十一组集体所有土地2.402公顷(36.03亩)。其中,农用地2.402公顷(36.03亩),含耕地2.1563公顷(32.3445亩);4. 拟征收墨河街道倪墩村十三组集体所有土地4.8332公顷(72.498亩)。其中,农用地4.8332公顷(72.498亩),含耕地4.2739公顷(64.1085亩);5. 拟征收墨河街道神井村集体所有土地3.228公顷(48.42亩)。其中,农用地0.4366公顷(6.549亩),含耕地0.0013公顷(0.0195亩);建设用地2.7914公顷(41.871亩);6. 拟征收墨河街道神井村卓二组集体所有土地10.633公顷(159.495亩)。其中,农用地10.6323公顷(159.4845亩),含耕地9.2381公顷(138.5715亩);建设用地0.0007公顷(0.0105亩);7. 拟征收墨河街道神井村神一组集体所有土地0.1103公顷(1.6545亩)。其中,农用地0.1103公顷(1.6545亩),含耕地0.1073公顷(1.6095亩);8. 拟征收墨河街道神井村神三组集体所有土地12.1649公顷(182.4735亩)。其中,农用地12.1649公顷(182.4735亩),含耕地10.8585公顷(162.8775亩)。三、征收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四、补偿方式与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二)青苗补偿标准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六、其他事项1. 本公告在新沂市政府门户网站(www.xy.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3月26日至2024年4月25日。2. 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4月25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新沂市公园路28号(联系人:孟凡刚;电话:0516-88893280;邮编:2214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3. 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新沂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4.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3月26日至2024年4月25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新沂市发展大道99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楼406室(联系人:邓川江;电话:0516-88610979)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特此公告。新沂市人民政府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