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为齐赘婿,死作楚先贤:从独特民族文化看元代赘婿制度的确立

小青侃史 2023-03-20 13:50:21

引言

《说文解字》云:“赘,以物质钱,从敖贝。敖者尤放贝,当复取之也。”而除了抵押之外,赘也被用来形容古代“婿入妻家成婚姻者为赘婿”的社会现象。

这种从上古时期就广泛存在的“望门居”现象,在母系社会没落后仍存在于广泛的历史长河中,“三皇五帝”中的舜也经历过“从妻居”,不过这种排除于主流婚制之外的婚姻,却在我国数千年的历史中一直未被统治阶级所认可。

直到元朝这个律法和社会意识最具包容性的朝代,赘婚才终于有了正式的法律认可,这就是元朝律法与其他朝代律法比较最具差异的赘婚制度。

一、赘婚制度最初的原型:“从妻居”

在远古时期,社会意识还处于母系社会,这一时期的男女之间并没有婚姻的概念,随着远古时期多偶婚逐渐向单偶婚演变,最先出现的便是“望门居”。

望门居是指男女结为配偶后并不一同居住,男子则是通过拜访女子与女子实施偶居,双方产下的子嗣也属于女方,这也被众多学者认为是入赘最早的形态。

而在望门居之后出现的则是“从妻居”,男子居于女家劳作,而且所生子嗣也随母方姓氏,这更加贴近后世赘婚的情况,实际上我们所熟知的人文始祖之一的舜,在成为天下公主前经历的也是“从妻居”。

《史记·五帝本纪》中记载:“舜年二十以孝闻,三十而帝尧问可用者,四岳成荐虞舜,日可,於是尧以二女妻舜以观其内。”舜在尧身边生活了一段时间后终于得到了尧的认可,在尧去世后舜就成为了新的天下共主。

可见在这一时代即使父系社会已经完全确立,以从妻居的婚姻方式来到妻子氏族生活的婚姻方式仍然存在,甚至很可能在当时还是一种非常常见的婚姻方式。

因此在当时从妻居的婚姻方式也不会引来他人的鄙视,毕竟当时能够招男丁从妻居的人,一般也不会是普通人家,一定是在当地有极高地位的人。

不过在后续的发展中,从妻居的现象越来越少见,而从妻居中男人的地位也是越来越低,在《诗经》中就有“士如归妻”的隐晦代称,《葛藟》一文中则更是描写了男子入赘后不受待见的郁闷的生活写照:

“终远兄弟,谓他人父,谓他人父,亦莫我顾......终远兄弟,谓他人母,谓他人母,亦莫我有。”

可见在西周时期,赘婿的生活并不如意,不过到了西周后期的春秋战国时期,赘婿反而非常常见了,甚至“赘婿”这个词最早也是出现在战国时期。

春秋时期《公羊传》中就出现了“就婿”一词,经过考古考证后,这一词语也被认为是最早的有关“赘婿”的明确记载,所发现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就在记载魏律时就有“赘婿”一词。

齐襄公时期就规定齐国民家的长女不得出嫁,当时称民家长女为巫儿,巫儿要承担着为家主祠的任务,因此当时的齐国就出现了很多入赘巫儿的“巫儿婿”,实际上就是赘婿。

不过赘婿并不仅仅在齐国非常常见,在魏国也是非常常见,魏国因为连年战乱产生了大量的流民,流民中的青壮年没有生计也只能选择入赘,这在当时的魏国被称为“流民赘婿”。

而这些流民赘婿时常会和当地人甚至是入赘的家庭产生矛盾,为了稳定社会治安,魏国便制定律法“赘婿后父,勿令为户,勿鼠田宇”,或许正是因为有这样的前车之鉴,后世王朝对赘婿的态度并不是很好。

而后来统一天下的秦国,在商鞅变法时为了强大秦国的经济,所以在变法中做了这样的规定,以达到增加税收和人口的目的,就曾规定:“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

看似商鞅变法是在鼓励入赘,实际上赘婿在之后秦汉时期也都非常不受待见,同样是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记载,“赘婿后父”从军后,主将没必要体恤,作战时安排冲锋在前当做“堙豪之物”。

甚至直到唐代时,赘婿的生活仍然不受待见,可入赘的情况仍然是屡见不鲜,唐朝著名诗人“诗仙”李白,就曾两次入赘到不同的宰相家中,实际上这个时候社会上的各个阶层对赘婿的态度都非常厌恶。

不过此时赘婿的一些权利到是得到了一定的保障,《新唐书·北狄传》记载:“婚嫁则男先傭嫁三岁”,三年期满后就可以从女家分到部分财产,然后与妻子另立门户或是带妻子回家生活。

实际上这样的入赘婚虽然在当时的中原地区在大多数情况下还是为人所不齿,可在游牧民族中这种事情却是非常受追捧的,这也为元代建立正式的赘婿制度打下了基础。

二、赘婚在元朝时期发展到极致

《蒙古秘史》记载,蒙古翁吉喇惕部落自古以来就有养外孙女招赘婿的传统,甚至大名鼎鼎的成吉思汗铁木真,都在父亲也速该的安排下到德·薛禅家中做赘婿。

可见蒙古族在当时对男子入赘并没有看不起,反而会因为入赘的部落有实力、有地位而感觉非常有面子,即便是也会出现部落对赘婿态度不好的情况,也没有让这种风俗受到偏见。

而元代男子入赘的情况变得更加普遍也与当时的社会风气有着极大的关系,元代作为少数民族建立的统一政权,对财富的追求也达到了封建王朝的顶峰。

元朝无论是官宦富贵人家还是寻常百姓市民,对聘财的要求极高,品官富人之家嫁女,仅是聘财就需要七十到一百锭银子,普通的市民家也要二三十锭银子,除此之外还要表里、头面、羊酒等财物。

《论农桑水利》也曾详细的描写了这一时期婚嫁用财的极奢之风:“今日男婚女嫁、吉凶庆吊,不称各家之有无,不问门第之贵贱,例以奢侈华丽相尚,饮食衣服,胜似拟于王侯。”

在此等奢侈成风的社会背景下,贫贱人家的男子也只能选择入赘,既能缓解家里的经济状况,还能够繁衍后代,而此时元朝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也助长了这股入赘之风。

元朝法律规定有人家招养老赘婿时,要由女方家里下聘财,招年限赘婿和出舍赘婿则男家女家都可出聘财,《庙学典礼》也记载这一时期““窃见自今作赘召婿之家,往往盖是贫穷不能娶妇,故使作赘。”

虽然在元朝时期男子入赘已经成为了一种普遍现象,不过社会上也经常出现男子入赘是图谋女方家产的现象,而当时大都是口头约定,这也就导致双方经常出现纠纷。

当时的衙门也经常出现赘婿与岳父一家出现财产纠纷,最终导致一家人大闹公堂的情况,往往这个时候就会招来当时的媒人,而媒人往往又有所偏向,这就导致赘婿心里更不服,一家人的生活也是更鸡犬不宁。

一般在其他朝代这种事情官府都不愿意去管,更别说统治者专门为此立法了,不过元朝作为我国历史上最特殊的封建统一王朝,因为特殊的历史和民族风俗,对赘婚的态度自然也不一样了。

三、元朝赘婚制度的最终确立

元朝赘婚制度之所以能够成为法律,也与特殊的历史原因有着极大的关系,元朝向来尊崇的成吉思汗都曾入赘过,元朝统治者自然也对入赘这件事情看的比较重要。

因此即使是在统一天下之后,元朝的贵族仍然保留了招赘婿的习惯和风俗,这自然也影响到了与蒙古人住在一起的原住民,陶宗仪就在《南村辍耕录》写道:“名臣李仲方其死家贫,友人招其二子为赘婿,人们以此为美谈。”

在这种社会风气的推动下,元朝统治者们自然也不会像之前朝代的统治者一样,对赘婿这件事情不管不问,因此也促生了元朝赘婚制度的最终确立。

元朝对赘婿制度的《通制条格》中,不但仔细的划分了养老赘婿、年限赘婿、出舍赘婿和归宗赘婿四等赘婿种类,还对赘婚的条件进行了明确的要求。

因为经常会出现赘婿与女方家出现财务纠纷的情况,所以元朝的律法规定赘婚形成也需要立下婚书,明确标注聘财礼物数目,婚主和媒人也都要签字画押,婚书一式两份两家分别保管。

如果双方发生争执只需要拿出婚书,按照婚书的内容就可以分辨出谁是谁非,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双方出现争执的情况。

除此之外元朝也对不同种类的赘婿的聘财进行了明确规定,双方商定聘财数目后,再按照不同的赘婿种类给付不同的比例的聘财,比如出舍赘婿的聘财为聘娶婚的三分之二,而年限赘婿的聘财则是需要三分之一。

除此之外赘婚形成还要有媒妁担保,这也是元朝统治者与中原文化相互影响的结果,这也是元朝在蒙古族多元的生活方式形成的鲜明民族特色基础上,产生的鲜明法律文化。

结语

赘婿是古代主流婚姻制度之外的婚姻方式,主要是因为女方家中无男丁或是男丁幼小,女方便招赘婿养老送终或是在幼子长大前为家中劳作,亦或是延续家中香火。

随着社会的发展赘婿也成为了社会上一种非常常见的普遍现象,但是赘婿的存在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反而容易引起赘婿与女家的家庭冲突,这也导致历朝历代几乎对赘婿的态度都非常的厌恶。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赘婿都不受主流意识的待见,甚至统治者也将赘婿视作军队冲锋陷阵的“炮灰”,很多氏族都以入赘为耻,甚至在某一时期统治者不允许赘婿入朝为官。

直到元代赘婚制度确立,赘婿的社会地位才有了一定的提高,不仅能够收受聘财,还可以继承女方家的部分财产,甚至也可以入朝为官,这也是受元朝统治者独特的历史和民族文化影响下才最终形成的非主流婚姻制度。

参考资料:

《睡虎地秦墓竹简》

《大元行政国朝典章纲目》

《元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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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青侃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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