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递延政策

中中专注 2024-12-11 19:36:46

股权激励递、延期政策

一、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纳税政策

享受主体:获得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的员工

优惠内容:自2016年9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 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01 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02 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03 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04 激励对多应为公司董事会求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05 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06 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07 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注:以上7个享受条件须同时满足。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二、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境内上市公司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的个人。

优惠内容: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

享受条件:

01 此处境内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02 此优惠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3年1月1日后行权且尚未缴纳全部税款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分期缴纳税款的期限自行权日起计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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