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莆田,男子去酒吧玩时,认识比他大3岁的女孩,双方发生关系后,女孩以自己怀孕为由,要求男子承担责任,男子询问有医学知识的朋友后,认为怀孕时间不对,故对此置之不理,不料女孩竟私自流产,并将男子诉至法院索赔1.5万,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郑逸住莆田市秀屿区,27岁时去酒吧玩耍,并于4月份左右,认识比他大3岁的梁苑,后双方发生关系,6月间梁苑发现已怀孕,并将此事告知郑逸。
郑逸拿着梁苑给他的报告,去询问有医疗知识的朋友,朋友表示,怀孕时间与生理期、双方发生关系的时间等不相符,故郑逸认为该孩子大概率不是自己的。
郑逸知道梁苑怀孕后,表示不愿同她结婚,并要求梁苑流产,6月28日聊天记录显示,“我不可能为这个改变我的生活,打掉最好,不打你也想下接下来的生活,我在这方面挺冷血”。
6月30日聊天记录显示“直说吧,钱完两清”,梁苑也表示,自己不想要这个孩子,7月左右,梁苑至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行引产手术,花费医疗费计6477元。
事后,梁苑向郑逸主张损害赔偿事宜,但郑逸未置可否,梁苑因认为郑逸未赔偿医疗费等,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郑逸赔偿1.5万元,承担案件诉讼费,并提出如下事实和理由:
梁苑、郑逸是男女朋友关系,梁苑于6月下旬,发现已怀身孕7周左右,梁苑将未婚先孕的情况告知郑逸后,郑逸拒绝承担责任,梁苑不得不将腹内胎儿流产。
众所周知流产会对女方的身体健康带来严重损害,医嘱建议其卧床休息,截止目前,共计产生医疗费及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000元,现诉求15000元。
期间梁苑多次与郑逸协商处理相关事宜,郑逸均拒绝处理,至今从未支付过任何费用,郑逸的上述行为,严重背叛双方感情,更对梁苑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
郑逸辩称:
1.双方并非男女朋友,梁苑单方面说这个孩子是郑逸的,是郑逸让她打掉,但梁苑所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不完整,因为梁苑之前也有打胎史,梁苑也说身体允许的情况下想打掉。
2郑逸告诉梁苑,如果想把孩子生下来,可以去医院验明这个孩子是否是郑逸的,如果是郑逸的,郑逸愿意承担责任,郑逸父母也愿意接受该孩子,否则郑逸不会出钱。
3.郑逸认识梁苑时,梁苑说她这2年没有工作,均是在各大酒吧游玩,郑逸和梁苑是一夜情。
4.郑逸和梁苑之前协商时,郑逸表示可以承担5000元医疗费的一半2500元,但现在郑逸不愿意。
为证明己方主张,梁苑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1、2,聊天记录数份,拟证明郑逸不愿要这个孩子,且要求梁苑去流产,事后郑逸认可此次事情由其引起,但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证据3,13份就诊发票及部分就诊病历复,拟证明梁苑被迫在医院住院、引产,花费6477元,引产给梁苑造成永久性身体损失,也给梁苑造成精神损伤。
证据4,网约车订单打印件一组,拟证明梁苑因与郑逸之间的行为导致怀孕,后流产而产生的交通费用;证据5,收入证明一份,拟证明梁苑的收入情况。
经质证,郑逸表示证据1、2,仅是一部分聊天记录,不完整,对内容有异议,对证据4、5真实性有异议,不能证明梁苑想要证明的内容。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法院经审查认为,梁苑提供的上述证据1、2、3来源合法、内容明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认定,证据4中部分订单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证据5真实性无法确认。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具体到本案中,梁苑与郑逸双方相识后,自愿发生关系,怀孕是双方的共同行为,怀孕后双方亦一致同意终止妊娠,双方对流产主观上均无过错,故梁苑因流产产生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依法应由双方各分担一半。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郑逸辩称孩子大概率不是其的,但该主张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相悖,结合庭审陈述,应认定梁苑已提供必要证据证实孩子与郑逸存在亲子关系的可能性。
现郑逸提出否认、质疑,亦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根据上述规定,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郑逸主张孩子不是其是,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梁苑的经济损失,法院核定医疗费为6477元、护理费1500元、营养费750元、交通费300元、误工费3209元,以上损失共计12236元,郑逸应承担6118元。
综上,法院判决郑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给梁苑医疗费等经济损失计6118元;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梁苑、郑逸分别负担87.5元。
对此,你怎么看?